六旬村婦命喪傢門口,精神病不再是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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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配圖

出門倒個垃圾,湘西一名六旬村婦被人捅傷倒在傢門口,丟瞭性命。雙方無仇無恨,傷人者還具有 " 精神障礙 ",怎麼辦?

11 月 6 日,記者獲悉,日前永順縣檢察院批捕瞭這起 " 精神障礙 " 故意殺人案中的嫌疑人。承辦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楊某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應當負完全刑事責任。

2017 年 9 月 1 日,永順縣某鄉鎮 63 歲村婦張某出門倒垃圾,在返回傢的途中一名陌生男子突然沖過來拿著殺豬刀將張某捅傷,張某倒在瞭血泊裡。之後,張某被送到醫院,因搶救無效死亡。

這是多麼大的仇怨,才會引來這樣的殺身之禍?當地一遍嘩然,村民們議論紛紛。然而,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犯罪嫌疑人楊某與死者張某素不相識,兩傢也沒有任何矛盾,張某更沒有與他人結怨,楊某的犯罪動機疑雲密佈。

公安機關進一步深入偵查,楊某供述由於長期吸毒引起瞭精神障礙,案發前他突然萌生隨便殺傷一個在路上遇到的人的想法,於是張某就成瞭無辜的受害人。經過長達一個月的精神病鑒定,楊某作案時處於吸毒所致精神障礙發病期,作案時的刑事責任能力因其系自願吸毒所致精神障礙者,不宜評定。簡而言之,楊某精神病發作,持刀傷人,致張某死亡,其作案時的刑事責任能力不宜評定。

精神障礙是否不用負責?案件承辦檢察官認為,在當時狀態下,楊某對自己的部分行為確實失去瞭一定的控制能力,但該精神癥狀是在大量吸毒後產生的,而對於吸毒行為,楊某是有控制能力的。" 吸毒是國傢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作為成年人的楊某應當知道大量吸毒會產生幻覺,但仍放任自己陷入喪失辨認、控制能力的狀態,並在該狀態下實施瞭犯罪行為,理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瀟湘晨報記者 周凌如

通訊員 田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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