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張志超案 12 年前班長被控奸殺女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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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封面新聞 2 月 2 日報道,日前,封面新聞記者從多個渠道獲悉,曾被多傢媒體報道過的山東張志超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

中國裁判文書網於 2017 年 12 月 28 日公佈瞭該案的再審決定書: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張志超強奸致人死亡、原審被告人王廣超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

最高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條款,決定指令山東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案進行再審。

張志超舊照 本文配圖均來自封面新聞

2 月 1 日,張志超的代理律師、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李遜向封面新聞記者證實,此案已由最高法指令再審,但目前尚未收到再審決定書。

2005 年 2 月,時年不滿 16 歲的山東臨沭縣高一學生張志超被警方拘留,他被認定為一起校園奸殺案的兇手,受害者是同校女生高某。

在檢方的指控中,張志超在學校洗刷間內強奸瞭高某,並致其窒息死亡,判決書中顯示,次日張志超再次進入洗刷間奸屍並將屍體多處割破。

2006 年 3 月,山東臨沂中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志超強奸罪成立,判處其無期徒刑。與張志超同年級的王廣超被控犯有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一審宣判後,張志超沒有提出上訴。

入獄 5 年後,張志超提出申訴,否認當年強奸案是其所為,並稱其在審訊階段受到警方刑訊逼供,同案的高廣超也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承認當年曾遭刑訊逼供。

李遜律師認為此案有諸多疑點:案件被認定為強奸案,但受害者身上未提取到精液和其他身體物質;張志超前後 9 次詢問筆錄中口供不一致,供述不穩定,比如對於受害者的衣著就出現多次變化;本案證明張志超作案的物證稀缺,唯一的物證是被認為插入死者肛門的木棒,但上面卻未提取受害者的相關物質和張志超指紋;此外,李遜認為張志超的作案時間和警方認定的犯罪現場均存疑。

與新疆周遠案類似,從 2011 年開始,張志超的母親馬玉萍向山東各級司法部門進行申訴。她告訴封面新聞記者,這幾年,自己大部分時間往返於法院、檢察院、兒子服刑的監獄等地。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於 2012 年 3 月 19 日以(2012)臨立刑審字第 5 號通知,駁回申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 2012 年 11 月 12 日以(2012)魯刑監字第 123 號通知,駁回申訴。

在山東高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中,該院認為 " 經審理查明,無證據證實申訴人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

在申訴被山東高院駁回後,張志超案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此後,最高法院多次通過遠程視頻接訪系統瞭解案情並於 2017 年立案審查。

封面新聞記者瞭解到,張志超在監獄服刑期間多次獲得減刑,目前剩餘刑期在五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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