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老總愛上已婚女子,遭其丈夫持械追打跳河身亡

01-30

臨近年關,寒風刺骨。在張傢港一傢廠區旁的小河溝裡,一具男性屍體被打撈瞭上來。當地公安機關通過失蹤人員備案、現場目擊證人證明等手段,最終將死者的身份鎖定下來。死者陳勇,男,43 歲,江蘇張傢港人,生前經營一傢小型企業。正值風華正茂,事業如日中天,這樣好端端一個人怎麼會突然死亡,死因又是什麼?

小老板被追打跳入河中不幸死亡

這是發生在 2016 年底的一起蹊蹺死亡案。對於陳勇死亡的前因後果,知情人是這樣描述的。

陳勇原本在張傢港經營一傢小企業,有著平靜的傢庭生活,直到生意夥伴劉莉的出現。劉莉和丈夫周傑感情不和,她多次提出離婚,但丈夫就是不同意。由於生意上的頻繁接觸,劉莉和陳勇慢慢熟識起來,並多次有意無意地向陳勇傾訴心中苦悶。一來二去,互訴衷腸,兩人產生瞭感情。周傑知道此事怒火中燒,糾集瞭一幫兄弟,打算好好教訓一頓 " 情敵 " 陳勇。

這天傍晚,周傑等人堵住瞭正要出門的陳勇。一見對方拿著鋼管、電棍,來勢洶洶,陳勇知道不妙,拔腿就跑。周傑等人在後面窮追不舍。眼看就要追上,陳勇拼命奔到不遠處的河邊,情急之下跳瞭下去。憑著幾分水性,陳勇邊向對岸遊,邊不時向岸上的人呼喊:" 有本事你們下來打我啊!" 周傑等人看著越遊越遠的陳勇,既生氣又無奈,朝著河裡扔瞭些木棍、石頭泄憤,隻能作罷散去。但誰能想到,陳勇並沒能順利地遊到河對岸,而是淹沒在暮色下的河水中。

死因何在?三次鑒定各不相同

公安機關經偵查認為,周傑等人將陳勇追打至河中,由於河面較寬、河底較深,應當預見陳勇有溺水的可能性,因為疏忽大意沒預見,導致瞭陳勇的死亡,這種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要件,據此報請張傢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

這是一起命案。拿到案卷時,承辦檢察官寇建坤本能產生出一種敬畏。他認真翻看案卷,並對犯罪嫌疑人訊問、證人詢問筆錄等證據一一審查。當看到法醫鑒定意見時,他皺起瞭眉。

法醫鑒定意見對死者的死因具有重要指示作用,它是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案件性質的重要依據。但這份法醫鑒定意見,沒明確表明陳勇溺亡的跡象,同時不能排除陳勇因冠心病猝死的可能。這是一份沒有明確結論的鑒定,意味著存在溺亡或冠心病致死兩種可能,這將給定罪帶來根本差別:如果是溺亡,周傑等人或是過失致人死亡,或是故意殺人,總之是有罪的;如果是冠心病致死,就屬於意外事件,那麼周傑等人是無罪的。

同時,陳勇親屬堅稱他生前沒有冠心病病史,對鑒定意見存在異議,要求重新鑒定。陳勇死因存在很大疑點,檢察院對此作出瞭不批準逮捕決定,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針對第一份鑒定報告,公安機關委托位於上海的一傢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溺死。這份鑒定意見一出,立刻遭到犯罪嫌疑人異議。周傑等人認為根據當時陳勇跳河以及遊泳的情況,他不會溺水死亡。根據犯罪嫌疑人申請,公安機關又委托位於廣州的一傢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結果認為陳勇死因符合冠心病急性發作和溺水死亡共同作用。

同一案件、同一檢材,3 份不同的鑒定意見,檢察官將如何判斷,關系到案件的性質、責任的區分,更關系到加害方周傑等人的命運以及對死者陳勇和傢屬的公道。如何更接近事實真相得出一個讓雙方都信服的結論,考驗著檢察官的能力水平。

不同鑒定結論,各自是怎麼出爐的?

辦案期限有限,為解開死因分歧,張傢港市檢察院成立 5 人辦案組,兵分兩路。一路負責詢問證人、訊問嫌疑人等程序性證據補充工作,檢察官寇建坤和該院法醫決定赴廣州、上海等司法鑒定機構所在地,一探究竟。出行之前,檢察官從鑒定機構資質、檢材提取程序等方面對 3 份鑒定意見進行形式審查。3 份鑒定意見均符合法律規定,不具有非法證據排除的情形。

接下來,關鍵要解決法醫鑒定意見的采信依據。鑒定結論是讓人 " 知其然 ",遠行探訪 " 所以然 "。隔行如隔山,檢察官日夜兼程,在路上不斷補充法醫學、病理學等知識,以更好地與鑒定機構溝通,審查鑒定意見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幾經輾轉,寇建坤等人分別找到瞭幾傢機構中的鑒定負責人員。各鑒定人對於各自的結論非常自信,他們利用專業知識,給出瞭一些中肯的意見和合理的解釋。

3 份鑒定意見存在差異的關鍵集中在兩方面:一是對於溺水死亡的判定,一是冠心病是否病發的判定。判定是否溺亡,要提取肺部組織進行矽藻檢驗,看看是否存在落水河流中的矽藻成分。

上海和廣州的司法鑒定機構均在陳勇的肺組織中檢到瞭落水河流中的矽藻成分,成為溺水死亡的證據。為何第一傢沒檢出矽藻成分呢?兩傢機構解釋是:作為矽藻檢測試劑的硝酸,由於濃度過高或處理時間過長導致矽藻破碎不能檢出。而第一傢機構對沒有檢測出矽藻成分結予的解釋是:技術和設備條件受限,本次沒檢到矽藻,不代表在今後某個時間段檢不到。

通過多傢鑒定機構鑒定人解釋及合理推理,寇建坤認為,後兩次鑒定均檢到瞭矽藻。由此,陳勇是符合溺水死亡結論的。

陳勇是否冠心病急性發作?比較一致的是,三傢機構均沒檢到他有冠心病急性發作的病理性改變。

那麼,廣州的鑒定機構得出陳勇符合自身冠心病急性發作和溺水共同作用致死的鑒定意見從何而來?其鑒定人解釋:經過一系列屍檢後,他們到張傢港調看瞭警方所有訊問筆錄和案發前的監控,到現場實地查看陳勇奔跑路線等,推斷他在被追趕過程中有心跳加速、呼吸急促等加重心臟缺血的因素,所以將這種情況體現在鑒定結論中。也就是說,該鑒定意見並非基於屍檢本身,而是綜合考慮瞭犯罪現場的因素,屬於 " 二手 " 證據。

核實瞭鑒定結論之間的分歧,檢察官結合三份鑒定的求證結果,證實陳勇是被追趕後情急跳河致死的事實。

尾聲

追趕者被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2017 年 1 月,張傢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周傑等人批捕,並於同年 5 月提起瞭公訴。日前,張傢港法院一審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分別判處周傑等人有期徒刑 3 年、3 年緩刑 4 年等刑罰。

任何鑒定意見都沒有天然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案件檢察官沒有被鑒定意見 " 證據之王 " 的外觀所迷惑,針對鑒定意見的科學性、獨立性等進行客觀審查,努力探尋發案原因、還原案情真相,給案件雙方以公正的交代。(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編輯 李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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