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2 日凌晨 4 點,成都市龍泉驛區一小區,蘇女士被窗外聲音吵醒。
原來,一男子混入隔壁單元,從樓上騎走一輛電瓶車後,在負一樓被物業保安逮住。小偷被逮,一些居民也不睡覺瞭,有人找來繩索,將其反綁在鐵門上
。早上,有過路人瞧見後,往他脖子上掛上瞭 " 小偷 " 紙板。
物業公司人員稱,示眾期間,男子還用頭撞擊鐵門乞求釋放。上午 9 點,男子已被綁 4 小時,物業人員將其松開,有同事找來濕毛巾,為他擦拭消熱。
隨後,物業人員將其送往派出所。
對於大夥的 " 懲戒 " 方式,居民有人認同,有人反對。
法律人士認為,這一行為有悖相應法律規定,實不可取。
逮小偷
捆在大門上 " 示眾 "
近日,高溫 " 戀上 " 成都,7 月 12 日上午 9 點剛過,室外已是桑拿天。
傢住成都龍泉驛區某小區的蘇女士卻看到,自傢小區門口,那個被逮住的男子還上身赤裸地癱坐著,胸口掛著寫有 " 小偷 " 字樣的紙板;雙手過頭,被反綁在鐵門上,手腕上已勒出淤血。
隨後,蘇女士聽到一名物業保安說," 再綁久瞭怕要出事。" 於是,物業報瞭警。男子被很快警察帶走。蘇女士看瞭看表,此時,男子已被綁超 4 個小時。
物業公司人員說,當天凌晨 4 點過,3 名形跡可疑的男子在小區 98 棟附近徘徊。其中一個男子,在從樓上偷走一輛電瓶車後,準備溜走。正在看監控的巡邏人員瞧見後,立刻增派人力趕到現場。他們在負一樓看到,一個陌生男子騎著電瓶車,邊立馬抓瞭個現行。但另外兩個人從車庫逃掉。
抓到小偷後,一些居民也不睡覺瞭,有人找來繩索,將其反綁在鐵門上。
早上,有過路人瞧見後,扒光該男子的上衣,將寫有 " 小偷 " 字樣的紙板掛在他胸前,並把他的雙手舉過頭,反綁在鐵門上。
再抓賊
保安業主抓到兩同夥
中午抓到的同夥
翻出一張張照片,該人員說,上午,太陽出來,男子頭上漸漸滲出汗,被綁期間,他曾用頭撞擊鐵門乞求釋放,臉上也流瞭血,喊道," 求你們放瞭我,把我送到派出所吧。" 被松開後,有同事找來濕毛巾,為他擦汗消熱。
抓到一名小偷後,小區保安將 98 棟仔細搜查瞭一遍," 連電梯天井我們都看瞭 ",卻未發現逃跑同夥的蹤跡。因此,他們懷疑另外兩人還躲在大樓內,開始緊盯小區內的監控。
下午 1 點過,距離第一個偷盜嫌疑人被抓不到 8 個小時,另外兩名同夥再次出現在 98 棟附近的監控畫面裡。保安和熱心業主立即趕到 98 棟,將正準備騎電動車逃跑的兩人制服。在他們身上,保安搜到口罩、鉗子、螺絲刀等行竊裝備。確認兩人的身份後,物業人員直接將他們交給瞭警察。
律師說法
人人恨 " 偷兒 " 掛牌示眾不可取
小偷誠可恨,但將其掛牌暴曬真的好麼?對此 " 殺雞儆猴 " 般的懲戒,業主們也是看法不一。
聽說小區抓瞭賊,不少居民對保安人員伸出瞭大拇指," 你們今天神氣瞭啊 "。對於掛牌示眾,李女士認為,事出有因,小偷不可愛,逮住瞭,就該公示," 殺雞儆猴 "。
重慶周立太(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段緒偉認為,公民將小偷掛牌示眾,再反綁在小區門口數小時,有悖法律規定。
段緒偉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將事發中的小偷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但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小偷雖然實施瞭違法犯罪行為,但依然享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公民實施的掛牌示眾、反綁於小區門口的行為,雖然發泄瞭憤慨的心情,但將有可能侵犯小偷的名譽權。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故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法》。因此,建議公民按照法律規定將小偷立即扭送公安機關等相關權利機關,勿實施這些過激行為,避免造成對己不利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