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不止眼前的茍且,還有遠方的茍且。
因認為對方發佈的文章侵犯其名譽,給其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高曉松以名譽權糾紛為由分別將深圳市葵州蟲害防治服務有限公司、新浪微博、百度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合計賠償損失 121.5 萬。日前,海淀法院已受理此三案。
名人為名譽權打官司,如今已不鮮見。前有方舟子起訴前央視著名主持人崔永元、後有王思聰怒告網易索賠 20 萬,如今又有矮大緊起訴新浪微博,百度等侵權。各種維權姿態,或言辭激烈,或懇切婉轉,或自證清白,或慷慨陳詞 ……
那麼名人名譽究竟 " 值多少錢 "? 為何近年來名人對名譽權越來越看重 ? 名人名譽維權又會遇到哪些困難 ? 官司輸贏背後又對名人影響幾何 ?
哈佛研究員身份遭質疑," 打假鬥士 " 方舟子帶火高曉松
2018 年 1 月 31 日,高曉松在新浪微博發佈一則消息,稱自己正式在哈佛大學入職成為研究員,還曬出自己的證件 ( Harvard ID card ) ,一時獲得粉絲點贊好評無數。
但隨即,高曉松的哈佛研究員身份遭到質疑,其聲音指出 Associate 屬於哈佛大學的編外人員,既不發薪水也不提供辦公場所和設備。一時之間,網絡上充斥著各種關於高曉松學歷疑似造假的消息。
2 月 6 日,百度百傢號用戶 " 娛樂大海 " 發表題為《反轉 ! 方舟子打臉高曉松:哈佛研究員的身份是假的,別被矮大緊騙瞭》一文,文章指出:高曉松根本不算是哈佛的研究員,隻是交錢就能去的訪問學者 !
2018 年 2 月 8 日,深圳市葵州蟲害防治服務有限公司在旗下的微信公眾號 " 鳳凰歐洲 " 上發表瞭《矮大緊洗黑錄:高曉松買哈佛大學身份騙粉 ?》一文,隨後新浪微博註冊的用戶 " 鳳凰衛視歐洲臺 " 官方微博以微博長截圖的形式發佈。隨即,該文還被轉載到搜狐、騰訊等網站。
此外,一些諸如 " 娛樂中間站 "、" 中青在線 " 等的自媒體也發文直指高曉松在哈佛入職一事上存在造假欺騙,稱其 " 買哈佛大學身份騙粉 "。
隨著這些文章在網絡上的流傳,一些負面評論也隨之而來,如 " 高曉松微博裡透露的是自己很厲害,讓人覺得哈佛請他去的,現在方舟子爆料是他自己去求人讓他進的 …… 我認為高曉松這是對我們的欺騙 "、" 小編最後總結有問題啊,他就是一個學富五車,才高八鬥的才子也是一個騙子啊。"
可想而知,這些言辭的出現無疑讓一直追求詩和遠方的矮大緊先生著急上火。據瞭解,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藍鯨也將持續關註。
高曉松自證清白,網友:大緊圈粉何需靠學歷,我是你的顏值粉
此前,為瞭自證清白,高曉松再度發微博聲稱自己是正兒八經被哈佛官方邀請而來,何來買身份一說 ?
藍鯨隨後查詢瞭哈佛大學 ( Harvard University ) 的官方網站,據哈佛大學官方網站搜索到的信息,高曉松 ( Xiaosong Gao ) 的職位英文全稱是 Associate of the Department of East Asian Languages andCivilizations。直譯成中文就是東亞語言和文明系的 " 聯系者 "、" 非正式會員 " 或 " 合作者 "。
( 圖片來源於哈佛大學官網截圖 )
據瞭解,Associate 在《哈佛文理學院職位和晉升手冊》 ( FAS Appointmentand Promotion Handbook ) 中確實就被放在研究職位 ( ResearchAppointments ) 這一欄。由此可見,高曉松將自己稱為哈佛研究員這一說法也是有據可考的。
但值得註意的是,該職位確實明確規定不能從哈佛領取薪水,想必也正因如此,才會有後面一系列事情的發生。不過,截至目前,部分稿件已經被刪除。
但其實恕筆者直言,矮大緊勝訴的可能會大一點。作為出身於高級知識分子傢庭的矮大緊,學歷造假的可能幾乎為零。畢竟,就連矮大緊先生自己也在公開場合中直言:碩士在我們傢是文盲。
( 圖片來源於網絡截圖 )
一些支持高曉松的網友在得知此事後,也紛紛喊話:" 這文憑在你高曉松傢,隻能墊書桌子 !"
( 圖片來源於網絡 )
此外,還有網友坦言:原則上高曉松沒有造假的動機。更有一位鐵粉更是直言:講真,大緊圈粉需要靠學歷 ?! 真是無語,我是大緊的顏值粉好嗎 ?
名人告媒體,難跨的 " 三座大山 "
對於高曉松起訴新浪微博,百度等侵權一案,相信自有法院的公正判決。但通過此事,我們也可以看出,在法律意識逐步提升的當下,人們對名譽權等個人權利的維護也日益重視,尤其是名人和媒體之間的糾紛。
據瞭解,近幾年,媒體侵犯名譽權案件數量在大幅增長,但媒體的整體敗訴率在 60% 左右。藍鯨隨後聯系瞭一位法律人士,據其介紹,盡管名人的勝訴率略勝一籌,但名人提起名譽權訴訟的法律效果並不十分樂觀,例如,原告對是否存在侵權行為、是否存在損害結果、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都要一一舉證,而關於損害結果的具體數額也無法具體量化,而在這些案件中,媒體的言論自由、輿論監督權、公眾的知情權與名人名譽權之間的界限,往往很難界定。
名人的出現,本身就自帶話題。因此,公眾和媒體對其究竟是侵犯其名譽權還是正常行使言論自由,是所謂的侮辱詆毀還是正當的學術討論,並沒有明確和嚴格的標準。畢竟,法律在保護名人名譽權的同時也保護新聞媒體的言論自由、輿論監督權和社會大眾的知情權。
而即便判定瞭過錯雙方,賠償金額也是另一個問題。例如此前伊能靜訴某雜志、柳巖訴某整形醫院的案件,最終結果伊能靜索賠 20 萬元,獲賠 4 萬元,柳巖索賠 9 萬餘元,獲賠 3.6 萬餘元,都說明這一點。
走法律途徑難以實現理想的訴訟結果,可名人還對名譽權官司熱度不減。可想而知,看中的是官司背後的影響力以及網絡背後的流量效應,畢竟有口皆碑、名聲大振是諸多名人一生所追求的。與此同時,從被告的角度而言,借助名人效應,進而達到實現自身商業價值的目的,也不失為一筆好生意。
最後,在筆者看來,公眾人物權利受到一定限制,對應的是公眾的合理知情權,但並不意味著公眾人物之事可以隨意被歪曲、揣度或猜測。另外,網絡的開放與便利為公眾提供瞭自由表達意見,抒發個人情感的平臺,但言論自由並不等同於思想自由,無論何時何地,都不能模糊言論自由和道德法律之間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