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老司機都弄不清楚的工齡和福利關系,今天一次講清楚!速收!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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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人力君

作者:谷穗風致

文章來源:簡書

對於一些人來說,你賺錢的多少,有時候與工齡並沒有直接的關系,但是,對於大部分上班族而言,工作時間年限越長,所得的福利、法律權益就越多。所以一定要重視自己的工齡!

因為喜歡旅遊,我認識一位同樣熱愛旅遊的朋友 Lili,她說由於自己隻有 5 天帶薪年假,有時候去長途旅行,隻能謊稱病假甚至辭職去旅遊。

根據她的年齡,我判斷她至少有 10 年以上工作年限,正常的話應該每年有 10 天帶薪年假,加上兩個雙休日,一年去一次將近半個月的旅遊是沒問題的。但由於她每一段的工作年限沒有被新單位承認,導致她每到一個新單位隻能按最低的標準享受帶薪假待遇。

由此引出一個工齡的問題。上面的例子僅僅說明瞭工齡的其中一個作用,實際上工齡牽涉到的福利待遇作用范圍很廣。另外,工齡問題因涉及的情況不同而算法不同,今天就為大傢一一詳解。

首先搞清楚什麼是工齡,

以及與工齡相關的幾個概念

1

什麼叫工齡?

工齡是職工從事腦力勞動或體力勞動,以工資收入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資料來源的工作時間,也叫做工作年限。也就是說,你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齡。它的長短多少也反映瞭你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以及你的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

以下幾種情況,可以算為工齡:

在職人員考取研究生的,學習期間可以計算工齡;

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在獲得博士學位後,在批準攻讀博士學位期限內,可以計算為工齡;

自費出國留學的海歸,出國前的工齡與回國後的工作時間可累計為工齡。

另外,在上世紀 90 年代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原國有、集體企業勞動者從事井下、高溫工種的時間,按 1 年折算 3 個月的連續工齡,可換算成 1 個半月的繳費年限 ;

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時間,按 1 年折算 6 個月的連續工齡,可換算成 3 個月的繳費年限。

從事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不得超過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提前年限,最多不超過 5 年。從事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隻能作為退休時計算過渡性養老金部分的繳費年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齡問題的函》(勞社廳函 [ 2000 ] 143 號)】。

2

什麼叫本企業工齡?

本企業工齡是指勞動者在本企業內連續工作的年限。這裡 " 本企業 " 的界定,許多單位把同系統或同集團下的各單位的工齡都累計在本企業工齡內,還有下面第 3 點第(1)點提到的都屬於本企業工齡。本企業工齡反映瞭員工對本企業的忠誠度指數,因此,許多企業的一些福利待遇規定與本企業年限掛鉤。

在解除 / 終止勞動合同時,如果涉及計算解除 / 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也與本企業工齡掛鉤,除非職工在離開本系統其他單位時已享受過原單位的解除 / 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則原單位已 " 買斷工齡 " 的年限不計入新單位的解除 / 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3

什麼叫做連續工齡?

連續工齡即累計工作年限。註意瞭,以下幾種情況,計為連續工齡:

1.   企業轉讓、改組合並,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的,其在企業轉讓、改組合並前的工齡記入本企業連續工齡;

2.   職工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全部計入本企業連續工齡;

3.   職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在 6 個月內的,計入本企業連續工齡,超過 6 個月的部分不計入連續工齡;

4.   職工停薪留職期間、留用察看期間,計入本企業連續工齡。

4

什麼叫視同繳費年限?

這裡的 " 繳費 ",指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 號)文件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傢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以往國有或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也有雙軌制,分為固定職工和合同制職工,固定職工相當於拿 " 鐵飯碗 " 的職工。直到上世紀九十年代,國傢勞動法頒佈實施,全國各地企業陸續實行全員合同制,以往的 " 鐵飯碗 " 職工,也要簽訂勞動合同,並全面實行養老金繳費制度。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傢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 " 視同繳費年限 ",並且可以與實際 " 繳費年限 " 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

此外,以下幾種情況,經過認定,都可作為 " 視同繳費年限 ",並且可以與實際 " 繳費年限 " 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

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復員退伍軍人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瞭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按國傢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瞭基本養老保險的,下鄉期間按國傢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在許多老職工的人事檔案中,都有一張薄薄的,發黃的蓋瞭 "** 勞動局 " 公章的紙,這張紙就是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記錄,別小瞧瞭這張紙,沒有它,老職工之前的不是實際繳納養老保險的工作年限就不能合並計算在發放基本養老金的年限裡,就會影響到你退休養老金發放的問題。可見,視同繳費年限與養老金待遇是直接掛鉤的。

其次,弄清楚工齡與

哪些福利待遇息息相關

工齡與帶薪年休假的關系

2007 年 12 月 7 日國務院第 198 次常務會議通過,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滿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 6 次部務會議通過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又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滿 12 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 ÷ 365 天)× 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可見,這裡的 " 累計工作時間 " 是不限於本企業工齡的,隻要是你從參加工作開始的工齡,都算入你的累計工作時間內。

這裡又回到文章開始時我提到的 Lili, 為什麼她工作已超過 10 年,仍然隻有 5 天的帶薪假呢?這裡有兩方面的原因:

一種原因是,一些企業為瞭降低人工成本,把與帶薪假相關的 " 累計工作時間 " 概念限定為 " 本企業工齡 ",盡可能減少員工的帶薪假期,從而降低人工成本;

另一種原因是員工個人造成的,員工在離開上一傢單位時,沒有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比如不辭而別,導致沒有取得上一傢單位工作的相關證明與記錄,如解除 /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勞動手冊等重要文件,這樣,新單位無法確定你之前在哪裡工作、工作瞭多長時間,你之前的工齡就無法認定,自然就沒有合並在新單位的工齡當中瞭。

工齡與病假工資待遇的關系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 號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根據這一規定,全國各地都制定瞭相應的病假工資支付辦法。以廣州市為例,《廣州市勞動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規定:

對在 12 個月內病假累計不滿 6 個月的職工,本年的病假工資,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 ( 下稱月均工資 ) 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 ( 縣級市,下同 ) 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按以下方法計發:

連續工齡不滿 5 年,按 45% 發給;滿 5 年不滿 10 年,按 50% 發給;滿 10 年不滿 20 年,按 55% 發給;滿 20 年及以上,按 60% 發給。

對在 12 個月內病假累計滿 6 個月及以上的職工,本年的疾病救濟費,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為基數 ( 如超過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 ) ,按以下方法計發:

連續工齡不滿 10 年,按 40% 發給;滿 10 年不滿 20 年,按 45% 發給;滿 20 年及以上,按 50% 發給。

病假工資計算公式:(工資基數 /21.75)X 計算百分比 X 病假天數

可見,病假待遇的高低,是與你的連續工齡息息相關的,這裡的連續工齡的概念,與計算帶薪休假的工齡,是同一個概念。

工齡與醫療期的關系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 [ 1994 ] 479 號)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 3 個月到 24 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為 3 個月;5 年以上的為 6 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為 6 個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 9 個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為 12 個月;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為 18 個月;20 年以上的為 24 個月。

這裡的實際工作年限,在具體操作上與帶薪年休假、病假工資待遇上的工齡是同一個概念。

工齡與計發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的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法定的七種情況解除 / 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 1 年支付 1 個月工資的標準。6 個月以上不滿 1 年的,按 1 年計算;不滿 6 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本單位工作年限,即本企業工齡。

5

工齡與計發出境定居離職費的關系

根據 1983 年 1 月 25 日頒佈的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 [ 83 ] 僑政會字第 007 號 ) ,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而獲準出境定居的在職職工,出境前應書面 報告原工作單位或隸屬的管理機構,並辦理有關離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終結養老保險關系等手續,原工作單位可發給其一次性的離職費。其標準是:

連續工齡滿 1 年至 10 年的,每滿 1 年工齡發給 1 個月的本人 標準工資;連續工齡 10 年以上的,從第 11 年起,每滿 1 年工齡發給本人的 1.5 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連續工齡不滿 1 年的,按 1 個月計發,但發給離職費的總額,以不超過本人 24 個月的標準工資為限。

這個規定雖然古老,但仍然是現行有效的喲!

6

工齡與部分津貼、補貼的關系

許多體制內單位,都規定瞭年功工資和津貼,工齡越長,年功工資和津貼越多。

7

工齡與職稱、職業資格證評定 / 報考的關系

許多職稱、執業(職業)資格證的評定 / 報考條件,都有專業工作年限的規定,這裡就不一一詳述瞭。

此外,勞動法還對工齡較長的勞動者,予以瞭特殊保護: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5 年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原因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最後,既然知道瞭工齡的重要性,

就要重視自己的工齡。如何重視呢?

保存好有關工作經歷的記錄

比如,證明你在一個單位工作過的記錄:錄用通知書、勞動合同、解除 /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工作證;證明你當過兵的記錄:入 / 退伍通知書、軍人身份證、士兵證、軍官證、退伍證、殘疾軍人證,等等。

總之,能夠說明你在一個單位工作過的證明和記錄,你都要保存好,說不定哪一天就會用上。

你的人事檔案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

平時,人事檔案靜靜地躺在單位或人才交流中心的檔案室裡,看似沒有什麼用處,一但你要進行轉正定級、職稱申報、辦理工齡認定、辦理退休等重要手續時,人事檔案就會成為 " 沉默的證人 "。

許多人就是因為人事檔案丟失、或記錄不全,辦理不瞭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和工齡的認定,導致失去瞭許多應該得到的待遇。

因此,作為企業的 HR 人員,一定要重視員工的人事檔案,在移交、提檔、存放人事檔案過程中不要造成遺失;有時候人事檔案也會由單位封存好由個人移交人事檔案,勞動者這時候也一定要註意不要丟失瞭自己的檔案。

如果丟失瞭檔案,裡面的記錄要一一找回原單位去重新證明。有些單位時間長瞭已經不存在瞭,這樣你要再重新復制以往的工作記錄,就困難重重瞭。

今日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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