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標準的明確,可以看作是對企業的警示,也可視為對投資者的一種教育。
現行的退市政策是三年多前實施的,截至目前,滬深兩市均有被強制退市案例,不過數量較少。不久前,監管部門再次啟動對退市政策的修改工作,並且發佈瞭征求意見稿,滬深交易所也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這裡有一個問題很值得研究:就是什麼樣的公司應該退市?顯然,這是一個既容易回答,又不容易回答的問題。說容易回答,因為簡單來說,凡是不符合上市要求的企業,如果已經上市瞭,那麼就應該退市。而不容易回答的是,怎樣才算不符合上市公司要求呢?譬如說,企業隻要有任何違規就必須予以退市,還是違規嚴重並且造成嚴重後果的,才需要退市。實踐中,信息披露違規,有主觀故意與疏忽之分。
顯然,通常情況下不可能因為企業出現任何一種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就都必須退市,這裡就會有一個尺度問題。也就是說,信息披露違規達到什麼程度,才可以定性為不符合上市公司要求,必須退市。尺度太松肯定不行,太嚴是否一定好呢,也未必。畢竟,公司治理的頭緒很多,要確保萬無一失,實在並非易事。如果稍有疏忽就要退市,其結果不但是打擊面太寬,而且也不利於真正保護投資者利益,還可能導致企業隻求無過、不求有功的保守心態,其作用未必全然是正面的。
從滬深交易所實際狀況來看,初期大體上按照港交所的模式,制定瞭退市制度,著重於客觀的財務與交易指標。一開始,由於財務指標上的明確要求,那些經營不善的公司被退市的還不少,因此在上世紀 90 年代,發生過幾十起上市公司退市的案例。後來一些企業學乖瞭,有瞭財務調節的技巧,加上地方政府也產生瞭強烈的 " 保殼 " 動機,所以真正因為不符合財務與交易指標而退市的企業已經很少瞭。在這種情況下,強化對企業因為欺詐上市、信息披露違規以及其它違法行為的查處,並且將其納入到退市政策的調節范圍,就顯得十分必要。事實上,這次出臺的退市政策(征求意見稿),其中的一個重點就在於此。
當然,由於相關的情形很難直接量化,其認定需要大量的主觀判斷,這就對退市政策的制定提出瞭很高的要求。即作為制度本身,應該有很強的可操作性,讓人們一目瞭然。這既是給企業行為劃上瞭紅線,同時也是給投資者作出瞭明確的提示,可以有效地抑制市場上曾經存在的對 " 問題股 " 的炒作。更加重要的是,退市政策能夠告誡市場,上市公司的行為,是嚴格受到規范的,上市瞭並不等於一勞永逸,在其運行中還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不良的經營狀況、缺乏可持續的經營能力,以及各種違規違法的行為,都可能演變為企業退出上市公司舞臺的契機。這方面各種標準的明確,可以看作是對企業的警示,也可以視為對投資者的一種教育,當然還是對市場的一種保護。能夠起到這種作用的退市制度,顯然是投資者所需要的。
制定一個目標明確、尺度適當,既能夠震懾犯法與違規,又有利於維護企業正常運作的退市制度,是當前市場平穩運行的需要,也是提升市場運行質量的需要,更是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的需要。因此,人們對出臺一個新的、相對完善的退市制度抱有極大的希望,並且期待它能夠在市場建設上發揮積極的作用。
(作者系申萬宏源證券首席分析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