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種”高利貸亟須出手整治

08-29

近幾年,從以互聯網金融模式走進線上,到各類校園貸、美容貸、培訓貸以及 " 套路貸 "," 變種 " 高利貸不斷入侵民眾日常生活,甚至引發不少惡性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8 月 28 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通報四起涉 " 套路貸 " 犯罪案件有關情況,當天寶山、靜安、奉賢法院分別對這四起涉 " 套路貸 " 犯罪案件進行瞭集中宣判,分別判處 17 名被告有期徒刑、罰金及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對為首者、起意者、策劃者及積極參與者依法給予嚴厲打擊,在 17 名被告人中,有 3 名主犯被判處刑罰十年以上,最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六年。

其中一起為,未成年人杭某原本隻想借款 3000 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誘騙其借款 4 萬元。之後,被告人瞿某 " 空放 " 高利貸 16 萬元給杭某,杭某當場取現 12 萬元還給瞿某,餘下 3.5 萬元交給傅某等作為中介費,自己實際隻拿到 5000 元。7 個月後,瞿某等人以上述 16 萬元借款已 " 利滾利 " 達 90 萬元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轉而又以抵押名下房產借新貸還舊貸,直至杭某售賣房產。

之所以稱為 " 套路貸 ",是指借款方並沒打算讓借款人還錢,借錢不過是其侵吞房產的借口。受害人則有不少共同點,比如上海戶籍、有一套或多套的住房、法律意識淡薄,且擁有小額貸款需求。

類似 " 變種 " 高利貸還包括近年興起的校園貸、美容貸、培訓貸等,其中以校園貸最為臭名昭著,僅今年以來就發生多起惡性事件。校園貸借貸者為學生,通常借款數千元或者一兩萬,在半年多之後就 " 利滾利 " 到十幾萬甚至數十萬,學生無力償還走投無路後選擇 " 輕生 "。

今年 6 月底,銀監會、教育部、人社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後,大部分校園貸平臺都退出瞭校園市場,但有一些平臺仍在經營,不少則出現瞭校園貸新變種,諸如美容貸、培訓貸等。

因民間借貸的需要,高利貸自古有之,但歷來對借貸行為均有所規范,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亦有規定,如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化 36%,則超過部分被認定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不過在多數變種高利貸中,相關法規多被規避,如通過 " 砍頭息 " ( 給借款者放貸時先從本金內扣除一部分資金 ) 等方式,虛增借貸金額 ; 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借款者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等。

更為嚴重的是,部分案件中黑惡勢力介入催討,出借人通過社會人員上門催討債務,對借款人采取威逼、恐嚇、非法拘禁等手段,嚴重擾亂社會治安。

" 變種 " 高利貸於近幾年興起,社會負面影響日漸嚴重,不論是從規范民間借貸市場角度,還是打擊違法放貸行為,都需要監管者出手整治。

最重要的是加強制度建設與打擊力度。因相關案件屬於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較多,需要適時修補漏洞,定規立制 ; 針對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放貸人,應從嚴懲治,大力整治違法中介與違法平臺,維護借貸市場秩序。

同時要加強宣傳教育,特別是對於學生等青少年團體、老人,應註重法律和金融知識教育,讓其充分瞭解各類 " 套路貸 " 操作手法,從而提高法律素養,增強風險意識,免受放貸人不良行為的侵害。

高利貸正以各類變種模式呈現,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甚至接連引發惡性事件。此時,規范民間借貸行為,讓其在法律范圍內運作,監管者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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