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是企業一直所盼。
10 月 3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
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註意到,對於備受關註的電子商務領域虛假宣傳、保護企業商業機密等方面,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作瞭更進一步的細化,以更好地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多位人大常委會委員在 10 月 31 日下午的分組審議中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經過兩次審議後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經營者不得混淆商品虛假宣傳
何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對此進行瞭明確:本法所稱的不正當行為,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對於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混淆商品來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已作瞭禁止性規定。
有的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仿冒他人商業標識構成混淆商品來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以被仿冒的標識在相關領域中有一定影響,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為前提,建議對此予以明確;有的委員提出,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對商品標識僅列舉瞭名稱、包裝、裝潢,不夠全面,建議增加商品 " 形狀 "、" 設計 " 等標識。
對此,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這一條作出修改:
一是在相關標識前增加 " 有一定影響 " 的限定;
二是將第一項中的 " 名稱、包裝、裝潢 " 修改為 " 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以涵蓋實踐中的其他商業標識。
不過,在當日的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路認為,相關標識前不應該把 " 有一定影響力 " 加上去。企業依法在工商行政部門註冊名稱等,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其註冊名稱等應該具有獨有性,一傢企業在它進步發展的過程中可能沒什麼影響力,但幾年或者十幾年後,企業發展起來瞭,就有瞭影響力。因此企業有影響力或沒影響力,在實踐中很難判斷。
李路指出,依法註冊的名稱等,因為企業規模小等原因可能社會影響不大,其名稱等被他人擅自使用而得不到法律應有的保護,這恐怕不妥當。在李路看來,隻要企業依法履行瞭註冊手續,這個名稱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 刷單 " 最高面臨 200 萬元罰款
電子商務領域虛假宣傳問題,一直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註的重點。
此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作出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一些新的問題也引起瞭常委會委員的關註。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存在專門組織虛假交易幫助他人進行虛假宣傳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嚴重擾亂瞭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建議針對上述情況對相關規定進行充實完善。
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瞭解到,針對一些電商賣傢提高銷售量、提高信譽的需求,一些經營者利用快遞空包幫助賣傢提高交易量進行 " 刷單 ",制造瞭虛假的商業信用,給消費者造成瞭誤導,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這一條作出修改:
一是對虛假宣傳的具體內容予以細化,明確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 " 銷售狀況 "、" 用戶評價 " 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二是增加瞭一款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明確,將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監督部門應對商業秘密保密
作為行業組織,應當在預防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方面發揮作用。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此次也增加瞭一款規定: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會員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此外,對於監督檢查部門,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監督檢查部門在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對其接觸到的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應當負有保密義務,建議增加相關規定。
據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從企業的崛起過程來看,商業秘密作為企業最核心、最寶貴、最具潛力的財富,也的確關乎企業的發展,甚至生死。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
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同時,相應增加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違反前述保密義務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此外,針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中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包克辛在當日的分組審議中表示,建議在這一款後面加一句話,即 "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時應當出示批準文件 "。不能內部批準完瞭也不出示批準文件,對企業說查就查、說封就封,對企業的利益也應進行適當的保護。
每經記者 周程程
每經編輯 陳星 李凈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