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 e 租寶案宣判:9 名被告獲刑 1 年半至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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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租寶在各地開始陸續宣判。

近日,天河區法院對 e 租寶廣州分支機構的被告人作出一審公開宣判,李強等九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至一萬元不等。宣判後,上述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2015 年初開始,上海鈺申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簡稱 " 上海鈺申 ")在廣州市先後設立 25 區域管理部以及廣州第一、二、三分公司(下簡稱 " 廣州第一、二、三分公司 ")進行經營。按照上海鈺申制定的管理制度,25 區域管理部負責廣州、東莞、汕頭、揭陽、清遠、潮州等地分公司的經營。各分公司所轄的營業部又分三層級,分別為營業分部、團隊、銷售人員。

2015 年 6 月底,被告人李強入職上海鈺申擔任 25 區域管理部總監,全面負責分公司的經營,每月向各分公司轉達總公司下發的吸存指標,並向總公司推薦分公司經理人選。2015 年 6 月,陳某等五名被告人入職上海鈺申公司,分別擔任廣州第二、三分公司經理、廣州第二分公司第一、二、三營業部部長。2015 年 7 月,被告人羅某、肖某入職上海鈺申公司,分別擔任廣州第一分公司第一營業部部長、廣州第二分公司第一營業部第一分部部長。2015 年 8 月,被告人王某入職上海鈺申公司,擔任廣州第三分公司第一營業部部長。

經審計查明:截止 2015 年 12 月 7 日,被告人李某擔任鈺申公司 25 區域管理部總監期間,廣州第一、二、三分公司共吸引瞭 2109 名被害人購買 e 租寶理財產品,吸存金額為人民幣 1.69 億多元;上海鈺申金融信息有限公司東莞第一、二分公司、樟木頭第一分公司、清遠第一分公司、揭陽第一分公司、汕頭第一分公司共吸引瞭 3097 名被害人購買 e 租寶理財產品,吸存金額為人民幣 1.43 億多元。

天河法院認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必須經有關部門的依法批準。上海鈺申公司營業執照所載明的經營范圍亦明確規定不得從事金融租賃以及其他需經批準、許可的金融業務,而上海鈺申公司廣州分公司的經營范圍僅為聯系總公司業務。該案各被告人在入職涉案公司前均有金融行業從業經歷,具備豐富的金融常識及投資經驗,較普通人具有更高的審慎註意義務,應當知道上海鈺申公司及其廣州分公司作為 " 非金融機構 " 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其次,該案各被告人作為上海鈺申公司地方分支機構各層級管理人員,負責團隊管理及客戶投資工作,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均系圍繞吸收客戶投資款這一中心開展,且均從客戶投資款中獲得相應提成,客觀上為非法集資活動起到瞭積極的促進。

法院對本案的多名被告人的量刑是如何考慮的呢?

第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本案各被告人均系受雇傭參與犯罪,對於所吸收的資金並無實際控制和支配權,在本案非法集資鏈條中處於末端地位,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均可認定為從犯,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鈺誠集團在案發前已形成八大戰略型事業部結構,八大事業部下屬百餘傢子公司,本案涉及的上海鈺申公司僅是其中一傢子公司。由此可見,本案各被告人擔任的職位雖然為區域總監、經理、營業部長及營業分部部長,看似級別不低,但是將各被告人的職位放置在整個 " 鈺誠系 " 犯罪集團中來看,其級別在整個犯罪集團中僅處於底層地位。

其中被告人李強作為二十五區管理部總監以及第一分公司經理,是上海鈺申公司廣東區域高層管理人員,其作用明顯大於其他被告人,被告人溫某、陳某分別作為上海鈺申公司第一、二分公司負責人,直接負責公司吸存業務,其作用又依次大於作為營業部部長的五名被告人,以及作為的營業部分部部長的被告人肖某等人,再結合任職時間、吸存數額等因素,在量刑時對各被告人予以區別。

第二,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被告人李強、溫某犯罪以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王某、李某等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

此前在 2017 年 9 月 12 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等 26 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 18.03 億元;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 1 億元;對丁寧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 50 萬元,罰金人民幣 1 億元;對丁甸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 7000 萬元。同時,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 24 人判處有期徒刑 15 年至 3 年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於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間,在不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通過 "e 租寶 "、" 芝麻金融 " 兩傢互聯網金融平臺發佈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項目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若幹理財產品進行銷售,並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對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公眾非法吸納巨額資金。其中,大部分集資款被用於返還集資本息、收購線下銷售公司等平臺運營支出,或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被揮霍,造成大部分集資款損失。此外,法院還查明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丁寧等人犯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的事實。

案發後,公安機關全力開展涉案資產追繳工作。截至目前,本案已追繳部分資金、購買的公司股權,以及房產、機動車、黃金制品、玉石等財物。現追贓挽損工作仍在進行中,追繳到案的資產將移送執行機關,最終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責任編輯:朱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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