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老公為哄老婆將房產改名,離婚時傻眼瞭

08-20

婚房是雙方傢長買的,婚後一次激烈的爭吵中,為瞭哄老婆開心,老公說,要麼房子就登記到老婆一個人名下好瞭。之後,老公和老婆還正兒八經辦瞭過戶手續。兩年後,妻子起訴離婚,丈夫面臨人財兩空 ……

這是浙江建德市人民法院剛剛調解好的一起離婚糾紛。不少人看瞭以後,都納瞭悶:說好的婚後共同財產,怎麼就變成個人財產瞭,還得花這麼多精力才能解決。事出何因?又當何解?

兩傢合資買的婚房,

吵架後丈夫說房子歸老婆獨有

這是一對年輕的小夫妻。男方 1991 年生,女方 1988 年生,2014 年結婚。

當時結婚的婚房是雙方傢長買的,男方傢長出瞭 70 萬元,一輩子的積蓄傾囊而出。女方傢長出資 10 萬元。80 萬元在建德市區買瞭一套 90 平方米的房子。父母們把房屋產權登記在小兩口名下,系他們夫妻共同所有。

但小兩口婚後感情並不好,常常吵鬧。2015 年 12 月,兩人又吵瞭起來,女方一氣之下要離婚。為瞭挽回婚姻,讓老婆消消火,男方跟女方說," 要麼房屋歸你獨有。" 於是,兩人簽訂瞭婚內財產協議,並在未通知父母的情況下辦瞭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但雙方的感情並沒有因此而好轉。2016 年,女方到法院起訴離婚,但當時她已經有瞭身孕,法官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彌合的可能性,駁回瞭女方起訴。

今年 6 月,女方再次來到法院起訴離婚,態度十分堅決。女方說兩人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常因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日漸淡漠,所以請求法院判令離婚並且孩子由自己撫養。

離婚後幾經周折,

男方給女方 45 萬元拿到房子

男方不同意離婚,說自己沒有不良嗜好,兩人間也沒有什麼實質性的矛盾。

不過,聽說出資 70 萬元的房子現在歸女方所有,女方還提出瞭離婚,男方傢長痛心疾首," 人財兩空,人財兩空吶 "。

根據婚姻法第 19 條規定,本案中雙方作出書面夫妻財產約定,約定房屋歸屬女方一人所有,系雙方自願,也無證據表明附加條件,應為合法有效。也就是說,如果女方執意離婚,房子也不納入談判,男方確實有可能面臨人財兩空的局面。

好在女方表示,隻要男方同意離婚,房子可以再談。

本著調解協商解決傢事案件的工作原則,考慮雙方傢庭的實際情況,承辦法官先後組織瞭 4 次調解,最終雙方自願離婚。

孩子由女方撫養,房屋歸男方所有,但男方須在三個月內給女方房屋款 45 萬元,款項付清後辦理過戶手續,若違約,違約方再支付對方違約金 5 萬元。

這套 2014 年 80 萬元買進的房子,現在市場價格大約在 100 萬元左右,考慮到當初男方大人出資多,也考慮到小兩口婚後有瞭重新協議,所以最後調解的基礎基本上還是房子一人一半。

兩個吵吵鬧鬧的冤傢終於平和地分開瞭。法官也蠻感慨:現今父母出資買房的情況很多,房屋產權登記或產權份額的約定要謹慎。婚姻不僅僅是兩個人的事情,也是兩個傢庭的事情,父母出資給孩子置辦財產的,應多與父母溝通交流。婚姻不是兒戲,房屋加減名字,房屋產權約定,也不是兒戲,都需要謹慎再謹慎。

財產歸屬得弄清

不是說隻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管老公老婆誰賺的多,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這則新聞裡,男方把房產劃歸到女方名下,當時女方還是他老婆,難道就不算夫妻共同財產瞭?這就牽涉到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姻財產分割這兩個法律問題。

浙江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浙江乾衡律師事務所主任柯直說,哪怕婚姻關系內,也可以有個人獨有的財產。

就像本案例。雙方傢長出資買房是在小夫妻結婚登記之後,又登記在小兩口名下,那麼房產屬於夫妻共有。如果雙方傢長出資是在小兩口登記之前,那麼又另當別論瞭,即便房產證是做在小兩口名下,也就是說男方女方名字都在上面,但是他們倆擁有的房產份額也是不一樣的,根據各自傢長的出資份額來。比如像本案,男方傢長出資 70 萬,女方傢長出資 10 萬,那麼兩人如果要離婚,各自所有的份額,男方是 7/8,女方是 1/8。這在法律上叫 " 按份共有 "。

問題回到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怎麼再分割財產。

像本案中,男方跟女方說,房子歸她獨有。其實從法律上來說,就是男方把自己所擁有的這套房產的 1 ∕ 2 份額 " 贈與 " 女方。贈與合同是實踐性,而非承諾性的,必須通過 " 房產過戶 " 或者 " 婚內財產約定公證 " 這兩種法定手續才能正式 " 生效 "。這對小夫妻直接辦瞭過戶,那麼盡管當時他們仍舊是夫妻,但是房子就是算女方一人獨有瞭。一旦離婚,房產就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每經編輯 王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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