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摸底股權架構 " 超標 " 銀行限時整改
出處:金融市場 作者:記者 程維妙 網編:王巍 2018-03-12
北京商報訊(記者 程維妙)今年 1 月初正式實施的《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給隱性股東、股權代持、金融產品超比例持股、股東非自有資金入股等行為戴上緊箍咒。3 月 9 日,銀監會又發佈兩份配套文件《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與《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范商業銀行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進一步佈置瞭報告和整改兩大任務,同時明確中小銀行股東與股權將作為公司治理重點內容。
事實上,在一周前的新聞發佈會上,銀監會法規部主任劉福壽就曾透露,為落實《辦法》要求,銀監會制定瞭兩份配套文件,條件已基本成熟。
具體來看,報告的時間要求相對急迫。商業銀行應在 2018 年 4 月 5 日(《辦法》施行 3 個月)前將 " 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信息 " 報送銀監會或派出機構。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傢魯政委表示,這對股權結構復雜的商業銀行按時有效地完成該項工作有較大的挑戰。
未經批準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 5% 以上的股東,應於《辦法》施行之日起 6 個月內通過商業銀行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股東資格申請,補充申請未獲批準的,該股東必須轉讓或減持商業銀行股份至 5% 以下;對於持股 1%-5% 的股東,商業銀行應當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股東持股增至 1%-5% 的十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
整改要求包括,對於存量的股東持股比例違規、金融產品持股比例違規、商業銀行對股東授信違規等情況,要及時進行整改,部分上市銀行股權或須在一年內進行轉讓。值得一提的是,配套文件再次強調瞭股東入股應為自有資金,對於自有資金的認定明確 " 自有資金以凈資產為限 "。此外,金融產品超比例持有銀行股權的,應在 2019 年 1 月 5 日前持續減持至達標。根據 Wind 統計的截至 2018 年 2 月底各上市銀行最新大股東持股情況,A 股上市銀行中,有 3 傢存在金融產品持股超過 5% 的違規情況。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指出,隨著全球金融體系及統一監管標準的構建,在監管引領與推動下,我國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取得瞭一定的進展,但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風險事件表明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領域還存在著 " 形似而神不似 " 現象,一些阻礙公司治理正常運轉的缺陷和深層次問題未得到解決,在諸多方面仍需要提升和改善。
股權結構相對更分散、股東關聯交易等情形相對更多的中小銀行則是整頓重點。北京科技大學金融管理學院金融系主任劉澄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提到一個例子:東北地區一傢農商行被卷入 2017 年一傢乳企的債務風波,該乳企的負責人是這傢農商行的大股東,銀行反過來借出超 10 億元的資金,因此也被 " 火燒連營 "。銀行在其中扮演瞭大股東 " 提款機 " 的角色。
這也得到監管的重視。2017 年 11 月,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在城商行座談會上就提出,城商行歷史上出於化解風險的需要,在股權結構上存在先天不足、所有者越位和缺位現象並存問題。本次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在配套文件發佈的答記者問中,也提到對於中小銀行的股權管理已經納入銀監會 2018 年現場檢查計劃中。魯政委認為,這意味著監管機構將重點整治中小銀行股東及股權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