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沒結成 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08-19

近日一則新聞引起大傢廣泛討論,男女雙方訂婚後,男方給瞭 300 萬彩禮,分手後男方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同時男方還起訴要求女方歸還戀愛期間給予的一百多萬元花費。最終,法院認為 300 萬元數額巨大且在訂婚前給與,應認定為彩禮,扣除雙方同居花費判令女方返還 280 萬元。但戀愛期間給與的 114.78 萬元,法院認為男方轉賬應屬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並不能反映以結婚為條件,女方無須歸還。彩禮,是男方給女方的結婚訂金、聘禮,表達男方想娶女方的心意。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關於彩禮的糾紛屢見不鮮。彩禮的界定范圍是什麼?到底能不能退還?彩禮、嫁妝又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什麼情況才算作彩禮?我們國傢各地風俗習慣不同,法律上也很難對彩禮的范圍作出非常明確的規定,在實際的法院判案過程中,會主要討論幾方面的細節來判定。首先是相互贈予財物的問題。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瞭表達心意,通常都會贈予對方定情物、信物等,但這些物品,要區別出到底是一方自願贈與的與結婚無關的,還是就是為瞭結婚而贈予的。比如上述例子中,男方給的 300 萬元是明確提出,為瞭結婚而給女方的,那麼這 300 萬應當界定為屬於彩禮,當婚沒結成時,女方應當返還。但是作為日常生活中表達心意贈送給對方物品,隻是為瞭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不能反映以結婚為條件的,則無須歸還。比如上述例子中,戀愛期間的一百多萬元花費,女方無須歸還。不過在現實生活中,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彩禮用於共同花銷,比如有的為舉辦婚禮而共同宴請賓客,或者共同外出旅行,那麼這些費用一般在計算返還數額時會予以扣除。

彩禮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退?一般情況下,被訴到法院的彩禮糾紛,都被劃入到 " 婚約財產糾紛 " 中。彩禮糾紛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於是否應該退還或者返還上。彩禮與一般的贈予行為不同,它實際上是以雙方結婚作為附加條件的。根據這一現實情況,法律規定瞭三種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 ( 一 )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這是對於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瞭彩禮錢的情況。 ( 二 )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瞭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系,但是雙方並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 三 )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付給對方彩禮錢後,導致瞭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如果婚沒結成,應該返還彩禮。

彩禮、嫁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對於彩禮,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出現上述特殊情況,比如雙方未共同生活的,財產分割時則需要特殊考慮。再比如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分割共同財產時要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嫁妝算婚前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瞭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一般都同意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

雙方親屬的贈送如何界定?關於親人贈予財物的問題,一般來講,對於新人,雙方的親屬都會有一定物品或現金的饋贈,對於這部分財產,如果明確是特定給個人的財物,當然應按個人財產來處理,而如果明確說是贈予兩個人的,才存在共有分割的問題。比如糾紛較多的買房問題,根據司法解釋,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說,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在婚前父母出錢買房,應該算作給自己子女的贈與,跟另一方無關。而且,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父母對子女購房的出資是借貸關系的,則應當按照借貸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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