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 POS 機幫人非法套現或 " 養卡 " 賺取手續費,不到兩年時間套現 2.4 億元,獲利 135 萬元。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周某因非法經營罪獲刑 9 年 3 個月,並處罰金 154 萬元。
" 收納 "37 部 POS 機 " 為我所用 "
上個世紀 60 年代出生的周某是荊門某貿易公司老板,主營汽車及零配件銷售、建材銷售等。因經營不善賺不到錢,周某便掛羊頭賣狗肉,在自己的經營場所經營 POS 機,為客戶提供信用卡套現、養卡、借貸等業務,並從中收取刷卡金額 0.5% — 0.8% 的手續費。
為擴大業務和掩人耳目,周某讓朋友或熟人用自己公司 ( 企業 ) 的名義申辦 POS 機,POS 機辦下來後,直接交由周某使用。同時,周某將同學或者親戚的信用卡借來,用於套現和養卡。對於這些提供 " 幫助 " 的朋友、同學、熟人等,周某均給予一定的好處費。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5 月,周某用自己公司的名義以及朋友或熟人的公司名義 " 收納 " 瞭 37 部 POS 機,用於經營信用卡套現養卡業務,累計為 2639 張信用卡提供刷卡服務,刷卡金額共計 2.4 億元,收取手續費 135 萬元。
頻繁套現被發現
2015 年 6 月 8 日,中國人民銀行荊門市中心支行反洗錢科發現荊門某貿易公司在短期內頻繁發生刷卡交易,資金轉入後迅速轉給個人,觸發瞭該行套現監控系統,遂將該涉嫌犯罪的線索移交給市公安局。
2016 年 4 月 25 日,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同年 5 月 18 日,周某被抓獲。之後,周某被提起上訴。
法院判決:構成非法經營罪
掇刀法院審理認為周某違反國傢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 ( POS 機 ) ,以虛擬交易的方式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 9 年 3 個月,並處罰金 154 萬元。
判決下來後,周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判並無不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