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罰 285 萬元!“牛散”文細棠遭北京證監局處罰

03-16

中新經緯客戶端 3 月 15 日電 北京市證監局在官網公佈的行政處罰書顯示,著名 " 牛散 " 文細棠違規舉牌不披露、短線交易的行為違反瞭《證券法》相關規定,決定對文細棠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合計罰款 285 萬元。對文細棠的上述違規行為,上交所早於 2017 年 1 月就曾對其予以通報批評,同時將其違規行為上報至中國證監會。

行政處罰書指出,北京市證監局對文細棠超比例持有中國軟件與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中國軟件 ) 股票違法行為進行瞭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瞭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不要求陳述、申辯,不要求舉行聽證會。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文細棠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截至 2016 年 8 月 14 日,文細棠持有 " 中國軟件 "23,526,411 股,持股比例為 4.76%。2016 年 8 月 15 日,文細棠通過二級市場交易 " 中國軟件 ",累計持有 26,309,491 股,持股比例超過 5% 至 5.32%。文細棠在持股比例達到 5% 時,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也未按規定停止買賣該股票。文細棠在持股比例達到 5% 後,違規增持 " 中國軟件 "1,732,152 股,違規增持金額 49,652,319.46 元。

2016 年 8 月 15 日,文細棠在成為中國軟件持股 5% 以上的股東後,繼續買入 " 中國軟件 "38,000 股,又賣出 " 中國軟件 "58,100 股,交易金額分別為 1,088,100 元、1,655,860 元。隨後,文細棠於當日又多次買入 " 中國軟件 "。

文細棠的上述行為違反瞭《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 "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 ",第二百零四條 " 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 " 和第一百九十五條 "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 " 所述的違法行為。

北京市證監局決定:

一、責令文細棠改正,對文細棠未依法披露增持行為和限制轉讓期內的違規增持行為給予警告。

二、對文細棠未依法披露增持行為處以 35 萬元罰款,限制轉讓期內的違規增持行為處以 250 萬元罰款,合計罰款 285 萬元。

三、對文細棠的短線交易行為給予警告。

據順威股份 1 月 15 日公告,大股東文細棠已因涉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於去年 7 月 27 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1980 年出生的文細棠系 A 股市場知名牛散。除瞭順威股份外,截至去年三季度末,文細棠還持有中國軟件、浪潮軟件,比例分別為 5.34%、0.93%,天房發展、青山紙業、東陽光科等多隻個股也曾被其光顧。 ( 中新經緯 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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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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