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集微店被定為傳銷罰款 958 萬 吳秀波等曾站臺

08-14

被浙江工商定性為傳銷,沒收罰款 958 萬元

自曝傳銷被罰 雲集微店換馬甲難掩本質?

王麗娜

7 月 16 日,社交電商雲集微店(或稱 " 雲集 ") CEO 肖尚略發出的公開信中自曝,因之前模式涉嫌傳銷被工商部門罰沒款 958 萬元。這一舉動將此前 " 默默耕耘 " 的雲集微店推到瞭前臺。

8 月 10 日,《中國經營報》記者發現雲集微店在微信平臺的公眾號和服務號已經無法使用。

微信方面對記者回復稱,經用戶舉報並核實,浙江集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因從事傳銷活動已被工商部門行政處罰。平臺根據法律法規及平臺規則,將永久封禁相關公眾賬號,並限制相關主體公司註冊其他公眾賬號。

肖尚略在公開信中稱,遲到的罰單針對的是雲集微店之前的 APP 社會化地推模式,雲集微店已經對 APP 的推廣模式進行瞭整改,但如何調整他並沒有細說。

肖尚略自曝之舉或意在洗白雲集微店 " 傳銷 " 之名,但《中國經營報》記者調查發現,雲集微店新上線的 " 獎金分配和競聘制度 " 相較於之前的模式不過是換瞭一套馬甲。記者聯系到雲集微店相關負責人,其表示不接受采訪。

更換 " 馬甲 " 抹記錄

據悉,5 月 12 日,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 " 杭州濱江工商 ")對浙江集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集商網絡 ")(法定代表人肖尚略)進行瞭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從 2016 年 1 月 7 日開始,杭州濱江工商陸續接到多起關於集商網絡通過 " 雲集微店 " 平臺開展經營活動涉嫌傳銷的舉報,核查後發現 " 雲集微店 " 平臺開展經營活動過程中存在 " 入門費 "" 拉人頭 "" 團隊計酬 " 等行為。

監管部門認為,雲集微店的行為違反瞭《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一些情形,屬於傳銷違法行為。根據相關行政法規對集商網絡做出瞭處罰,沒收違法所得 808 萬元,再罰款 150 萬元,合計罰沒 958 萬元並上繳國庫。

7 月 16 日,雲集官方微博發佈肖尚略致雲集店主的一封信——《958 萬,我們為社交電商交學費》,引起外界對雲集涉嫌傳銷一事的持續關註。肖尚略在信中表示,接到瞭杭州濱江工商一張遲到的罰單,這張罰單是針對雲集微店 APP 社會化地推模式,雲集微店已經對 APP 推廣模式進行瞭整改,但具體的調整方式,他並沒有展開說。

雲集微店於 2015 年 5 月上線運營,查詢國傢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現,雲集微店運營主體集商網絡成立於 2015 年 4 月 29 日,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為肖尚略,公司唯一股東為杭州博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博略科技 ")。

不過,記者近日登錄雲集微店官網看到,雲集微店運營主體已經不是《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提及的集商網絡,變更為浙江集商優選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集商優選 ")。

集商優選成立於 2016 年 4 月 22 日,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為肖尚策,公司唯一股東為博略科技。而博略科技為雲集共享科技有限公司在 7 月 18 日以前的曾用名,更名的時間是肖尚略發出公開信之後的第二天,經查詢發現雲集共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正是肖尚略。

更名帶來的變化則在於,集商優選的行政處罰信息一欄將沒有任何處罰信息,對於雲集微商此前的處罰,留在瞭集商網絡的行政處罰信息中。國傢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集商網絡因 " 虛假宣傳 " 和 " 違反禁止傳銷條例案 " 在 2016 年 10 月 11 日和 2015 年 5 月 12 日分別受到處罰。

" 換湯不換藥 " 的模式?

坐標在廣東的雲集店主小蘭(化名)告訴記者,在雲集做店主有一年多時間瞭,通過發展新店主加上銷售返傭,累計收益近 7000 元,另外還獲得瞭 3700 雲幣(1 雲幣 =1 元錢,平臺購物直接抵用現金),平均算下來月均收入約 800 元。

而杭州濱江工商對雲集此前地推的模式定性為傳銷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描述,雲集微店的推廣模式為:要成為 " 雲集微店 " 店主,須繳納一年 365 元的平臺服務費,成為 " 店主 " 後,可以邀請其他人員加入成為新 " 店主 "," 店主 " 邀請新 " 店主 " 滿 160 名(直接邀請 30 名和間接邀請 130 名),即可成為 " 導師 ",團隊人數達到 1000 名,即申請成為 " 合夥人 "。" 店主 " 隻有發展成為 " 導師 " 以後,才能拿提成,成為 " 導師 " 後," 導師 " 所帶領的團隊每新發展一名 " 店主 "," 導師 " 能從 365 元的平臺服務費中拿走 170 元," 導師 " 的上線 " 合夥人 " 能拿走 70 元。

肖尚略在信中表示,雲集微店已經對 APP 推廣模式進行瞭整改。

但是,根據記者從雲集店主處獲得的最新的《雲集的獎金分配和競聘制度》顯示,雲集的晉升機制從 " 店主—導師—合夥人 " 變身為 " 雲集服務商 ",服務商分為兩個層級:客戶主管和客戶經理。客戶主管類似之前的 " 導師 ",服務的社群總店主數需在 100 人以上(含直接邀請的 20 人);客戶經理類似於之前的 " 合夥人 ",需具備客戶主管基礎條件,服務社群店主數量 1000 人以上。根據記者調查,在新的雲集模式裡,每個店主至多隻能對應一個客戶主管和一個客戶經理。

在利益分配上,客戶主管下面的店主每邀請一個新店主,客戶主管就可以獲得 150 元的培訓費用,作為客戶主管上面的客戶經理可以以經理身份獲得 80 元培訓費用。在銷售返傭上,客戶主管可以獲得下線店主銷售利潤的 15%,作為其上線的客戶經理可獲得該服務主管團隊銷售利潤的 5%。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表示,《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瞭傳銷的構成要件,其一是組織要件,即發展人員、組成網絡。也就是俗稱的 " 發展下線 ",下線還可以再發展下線,以此組成上下線的人際網絡,形成傳銷的 " 人員鏈 "。其二是計酬要件,以參加者本人直接和間接發展的下線人數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以參加者本人直接和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形成傳銷的 " 金錢鏈 "。

" 雲集微店調整後的模式變成瞭三個層級,經理—主管—店主,經理還是從下線即主管和店主的繳費中計酬,主管從下線店主的繳費中計酬。隻是減少瞭層級,但仍然符合傳銷的構成要件,仍屬於傳銷。" 趙占領說," 認定傳銷並進行行政處罰,並沒有嚴格限定必須三個層級以上才構成。隻是按照最高檢和公安部的聯合規定,認定構成刑事犯罪需要超過三個層級。"

目前小蘭正在向主管沖刺,她直接推薦的店主已經有 31 名,她老公也是其中之一,由她老公直接推薦的店主已經有 12 個瞭," 如果他推夠 100 人,我這兒肯定也夠 100 人,這樣就能掙兩份錢。" 小蘭說," 當發展到一定級別,即使以後不工作,也會持續產生收益。"

蹊蹺的電商

被罰沒 958 萬元是不爭的事實,但當雲集模式被質疑為傳銷時,許多雲集店主則認為如果是傳銷,雲集會大張旗鼓地去宣傳、會發表白皮書嗎?

在營銷宣傳方面,雲集微店動作不小。5 月 15 日,雲集微店在烏鎮國際互聯網會展中心舉行 2 周年慶典現場,正式簽約吳秀波作為新一任品牌代言人,趙薇、林志玲、許巍、張靚穎等明星紛紛亮相為雲集慶生。

6 月 27 日,雲集微店聯合易觀發佈瞭《2017 中國社交電商大數據白皮書》(以下簡稱 "《白皮書》"),許多店主以此為耀。

雲集微店開店資格需要交納開店服務費,平臺會為新開店店主提供優惠禮包,內含平臺精選商品。《白皮書》數據顯示,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5 月,雲集微店平臺通過禮包贈送的商品銷售件數僅占總銷量 3.67%,絕大部分營收是通過商品交易模式獲取。

根據《白皮書》的數據,雲集不同維度的銷售額呈現飛躍式增長,2016~2017 年雲集微店周年慶期間銷售額同比增長 696%。雲集微店周年慶為每年 5 月 16~18 日三天,其中,5 月 16 日單日銷售額突破 1 億元。《白皮書》顯示,店主數量越多的省份銷售金額也相對領先,店主對本地銷售起到較強的驅動作用。上述數據來源均為雲集微店平臺。

本報記者就《白皮書》內容聯系易觀方面,其相關負責人表示不接受采訪。

7 月 31 日 15 時,記者在一傢雲集店主的店裡下單購買瞭一款限時特賣商品,直到 8 月 5 日才顯示 " 雲集倉庫正通知快遞公司攬件 "。而雲集官方網站顯示,當天 16 點之前的訂單當天發貨,16 點之後的訂單第二天發貨。

記者嘗試聯系雲集客服,其 400 客服電話並沒有人提供服務,雲集 VIP 客戶端及雲集微信服務號均找不到客服聯系方式。之後記者聯系該限時特賣商品供應商杭州某貿易公司得知,該商品處於缺貨狀態。當問及該貿易公司與雲集微店的關系時,其相關負責人表示," 我們與雲集的關系相當於淘寶的賣傢與淘寶的關系,發貨也是從我們的倉庫裡發的。"

據瞭解,難以聯系到雲集客服並不是少數情況。在雲集 VIP 裡,普通消費者隻能聯系雲集店主,雲集店主再通過在線的方式聯系在線客服,有店主透露甚至 " 要忍受前面有幾百個人排隊的情況 ",不少人反映," 雲集客服服務質量比較差,要麼聯系不到,要麼拖延時間不及時處理遇到的問題 "。

" 一個正常的以銷售產品為目的的公司,是不會出現這種客服的,因為正常企業的利潤來自銷售,沒有銷售公司就開不下去,所以會更註重售前售後。由此,可以看到雲集並沒有賣產品的誠意。" 某淘寶電商從業者表示。此外,雲集微店沒有像其他電商平臺那樣開通評價功能。

在趙占領看來," 判斷披著‘互聯網 + ’外衣的‘新模式’是否屬於傳銷,可看其是否具備以下主要特征:是否需要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是否分層級,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是否根據下線獲利,上線直接或間接從發展的下線人員數量或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或‘返傭’。"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於傳銷組織的認定非常謹慎,打著互聯網旗號或披著互聯網外衣從事傳銷,正是最近公安部統一查處和打擊的領域,非常值得警惕。" 艾媒咨詢集團 CEO 張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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