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 6 種發工資的“套路”正悄悄縮減你的錢包!

07-28

" 包吃包住就可以少發點工資 "、" 從來沒見過工資條 "、" 休假就不發工資 "、" 工資卡由包工頭保管 "……

註意!這些你也許習以為常的發工資形式,都隱藏著克扣拖欠工資的 " 套路 ",每一條都可能讓你的勞動所得付諸東流。

套路 1:休假就不發工資

在一些法定應該休假的情況下,雖然勞動者並未提供勞動,但用人單位仍舊應當依法給勞動者支付工資。

法定節假日是指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共計 11 天法定節假日。放假是帶薪的,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紀念日和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放假也是帶薪的。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此外,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瞭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套路 2:工資打 " 白條 ",今年的工資明年再發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套路 3:從來不發工資條

一些企業員工表示,從來沒收到工資條。甚至有人調侃道:" 在私企,你要來瞭這個月工資條,下個月就快回傢瞭。"

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依據這一款規定,企業不發工資條違法。

此外,企業也有備查的義務,當員工或者相關人員就工資條上顯示的各項費用提出質詢時,企業有義務對其作出解釋。

套路 4:包吃包住就可以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生活中,經常有用人單位向職工提供食宿。在此情況下,是否可以將食宿費用計入工資,從而降低職工的工資,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法律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法律法規和國傢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幾項後,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對勞動者包吃住,屬於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不能因此影響工資標準。

套路 5:拿餐票抵工資

由勞動者反映,拿到手的工資除瞭部分現金外,還有隻能在單位食堂用的餐票。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指出,用人單位如存在克扣或無故拖欠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形,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套路 6:包工頭代持工資卡

有不少農民工反應,工資卡一般都在包工頭那裡:" 包工頭說上交工資卡是為瞭方便管理,不交就沒活幹。工資怎麼發、什麼時候發,都由包工頭控制。"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 " 包工頭 " 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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