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論上說,隻要肝癌病人的生殖系統正常,生育仍是可能的事。但是,從醫學角度上考慮和從優生優育的角度出發,對一個結瞭婚的肝癌病人,應當勸阻其不再懷孕和生育。理由如下:肝癌雖非傳染病,但具有較顯著的遺傳傾向和傢族聚集性。妊娠期間,身體消耗較大,加上內分泌變化和免疫系統的改變,都容易使腫瘤發展,部分臨床治愈的肝癌患者,懷孕後又出現復發或轉移。
若患者在治療期間懷孕,化療或放療還可能導致流產和胎兒畸形。同時,治療期間患者往往精神和體質都差,食欲不振,有的出現惡心、嘔吐、腹瀉等消化道癥狀,導致病人營養不良,也必然影響胎兒的生長發育。對懷孕期間發現肝癌的病人,應當考慮立即終止妊娠,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治療上。若因種種原因還想生育,必須在 5 年後,無復發和轉移,一般情況良好,有關化驗指標均正常,再考慮生育問題較恰當。
同樣,肝癌病人也不宜自己哺乳。哺乳會增加患者的體力消耗,使病人的體質進一步下降,影響機體的免疫功能,對機體控制癌灶和潛在的復發及轉移是極為不利的,特別是初治剛愈的肝癌病人,更應避免哺乳,以防肝癌復發及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