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王益)"65 萬不是小數目啊,就這麼沒瞭!"" 賣瞭兩套房才湊瞭 130 萬,全被他拿走瞭,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瞭。" 最近,市民黃先生和張先生陷入痛苦中——他們通過同一個中介經紀人孟某購買二手房,孟某以辦理解押款差額貸款為由,分別收取瞭兩人 65 萬和 130 萬的購房款,但從 1 月 21 日起,孟某就失聯瞭。
求助
兩位購房人交給他 195 萬
黃先生告訴現代快報記者,去年 9 月份,他通過 " 我愛我傢 " 仙林南大和園店購買瞭一套二手房,總價 272 萬,首付 70 多萬,經手的中介經紀人是孟某。" 他當時是店長,而且銷售業績很好,我周圍也有一些朋友通過他買瞭房。"
9 月 21 日,雙方簽訂瞭購房合同。但是交易的這套房是賣傢貸款購買的,有 120 萬的貸款沒還清,需要先進行解押。黃先生說,這是他第一次購買二手房,對於一些規則並不瞭解。" 孟某說這個錢就拿我們的首付來填,剩下的幾十萬他可以找擔保公司貸款墊資。"
△孟某給黃先生的收條
△黃先生給孟某的打款記錄
12 月 19 日,黃先生從準備好的買房款裡拿出瞭 35 萬元給孟某,保險起見,還讓孟某寫瞭一張收條。當天,孟某帶著黃先生一起到擔保公司辦理貸款," 到門口的時候他說,因為這 35 萬沒法資金監管,也不能直接給賣傢,中介公司也不經手購房款,所以隻能交給他來保管。"
黃先生說,他以為解押當天就辦理完成瞭。沒想到過瞭幾天孟某又說錢不夠,於是他和傢人再次向孟某轉賬 30 萬。但繼續等待瞭十幾天後,仍舊沒有一點消息,黃先生這才發覺,錢可能被孟某卷走瞭。
有同樣遭遇的還有市民張先生,他要購買的一套房子價格是 555 萬,解押款 230 萬。" 他說,‘你把錢交給我,相信我,我來幫你處理’。"12 月 23 日,張先生將 130 萬打到瞭孟某賬戶上,同樣也讓孟某寫瞭字據。
質疑
離職瞭還能幫客戶修改網簽合同?
久等不到解押後,黃先生和張先生都嘗試聯系孟某。孟某起先推脫說正在辦理,沒多久就失去瞭聯系。無奈之下,今年 1 月 21 日,兩人找到 " 我愛我傢 " 仙林店。這時,他們被告知,孟某在 2017 年 12 月 20 日就已經不再擔任店長一職,已經離開 " 我愛我傢 " 瞭。
這讓兩位買房人十分震驚。黃先生表示,今年 1 月 10 日,他還因為解押一事找瞭孟某,當時孟某仍舊以店長身份與他們相約在簽約中心相談,並通過簽約中心的電腦修改瞭合同。張先生也說,1 月 10 日的時候,孟某也在簽約中心幫他修改瞭網簽合同。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經 " 我愛我傢 " 聯系,孟某終於露面。張先生說,孟某向他們承認,自己確實拿走瞭兩人的購房款,他承諾會在 1 月 30 日之前還清錢款。然而,這是黃先生和張先生最後一次見到孟某,之後他再次失聯,
黃先生和張先生再次找到 " 我愛我傢 ",希望對方能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個已經離職的人,怎麼還能在內部工作場所操作客戶的合同呢?當天簽約中心的其他工作人員還對我們說,交易仍由孟某來處理,這不是知情不告嗎?隻要他們提醒一下,我們肯定能發現不對。" 黃先生說。
回應
" 我愛我傢 ":屬個人行為,公司不擔責
2 月 1 日," 我愛我傢 " 在微信公眾號上發佈瞭一則聲明,回應這起事件。其中提到:
1. 根據客戶向我公司提供的借條,表明前員工孟某與客戶張先生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為民間借貸,其借款行為系兩人之間的個人行為,借條不能證明與上述買賣交易存在關聯性;
2. 2017 年 9 月 21 日,黃先生通過我愛我傢仙林南大和園店購買瞭一套房屋。但是我愛我傢公司在居間活動中,已書面告之黃先生 " 我愛我傢公司及經辦人除中介服務費外,不收取或代收任何房款。" 黃先生對此書面通知函予以確認並簽字,但在此情況下,黃先生仍私下支付給孟某 35 萬元所謂的 " 首付款 ",系其個人行為,其風險應由其個人承擔。
我愛我傢南京總部市場部負責人葛君接受現代快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於此事公司方面的態度以公開信上所說為準,不承擔黃、張兩人所說的相關責任。至於已經離職的孟某仍舊可以進入簽約中心,他表示,簽約中心是一個公開場所,任何人都可以進去,非內部區域,裡面的電腦是給客戶查房源資料的。由於人員流動性大,其他工作人員可能沒有認出孟某。
對於這份聲明,張先生和黃先生都表示無法接受。" 如果不是通過我愛我傢這個中介品牌來買房,我根本不會認識他,我為什麼要把這麼一大筆錢借給他?" 張先生氣憤地說。對於葛君 " 其他工作人員可能沒有認出孟某 " 的說法,兩人都認為解釋不通,是 " 我愛我傢 " 在推卸責任。
業內
首付款未監管導致風險
林升不動產的資深經紀人張慶山告訴現代快報記者,這起事件中,導致風險發生的根源是,由於賣傢的這套房屋還有貸款沒有還清,所以需要先辦理解押,而張、黃二人拿出瞭首付款為賣傢辦解押,導致資金無法監管。
他解釋說,解押款如果是由賣傢自己還清,那麼交易時就可以進行資金監管瞭。" 如果賣傢的錢不夠解押,那麼一般會讓買傢一起承擔,用首付款來支付部分解押款,還不夠的話就找擔保公司墊資。正常買房,首付款是在過戶當天給賣傢,但這種情況下,買傢提前支付瞭首付款,錢不再經過房管局,就沒有辦法進行監管瞭。"
為瞭保障資金的周全,一般應該是買傢和賣傢一同到賣傢購房時辦理貸款的銀行,當面將錢款打入還款賬戶。" 在這個案子裡,他們更加不應該把錢給到經紀人手裡。" 張慶山表示,目前房管局包括業內都在逐步推行資金的全面監管," 還是建議在購買二手房時,由賣傢自行解押。"
律師
買傢和中介公司都存在過失
目前,黃先生和張先生已經報警,仙林派出所以涉嫌詐騙罪對孟某進行調查,正在尋找孟某。
事件中,黃先生等人提出瞭由 " 我愛我傢 " 承擔部分責任的訴求,但對方表示拒絕。對此,北京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左迎春律師認為,雙方在此事中都存在過失。
一方面,在簽訂合同之前," 我愛我傢 " 出示瞭告知書,上面明確寫瞭 " 我愛我傢公司及經辦人除中介費外不收取或代收任何房款 ",做到瞭告知義務,黃先生也簽瞭字,也就是說在明知這條提醒後仍舊把錢給瞭孟某,自己存在過錯。
另一方面,作為普通購房者,無法知道中介內部的人事變動情況,在孟某離職後," 我愛我傢 " 沒有將此事明確告知黃先生,導致黃先生的警惕性降低。所以中介方面也存在過失。
律師認為,雙方可以走法律途徑,各自提供證據,由法院來判決,根據雙方過錯的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編輯 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