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 4S 店購車認為遭捆綁銷售 討要預付款兩年未果

03-10

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市民張舟心底的這種滋味,已持續瞭整整兩年。

2016 年 2 月 27 日,張舟與蕪湖瑞傑豪駿公司(沃爾沃汽車蕪湖 4S 店)簽訂瞭一份整車銷售合同和整車附加項目合同。後來,張舟發現合同存在多項涉嫌強制交易、捆綁銷售的不公平條款,便希望對方撤銷合同。可汽車銷售方既不交付車輛,也不願撤銷合同。為此,他先後向法院提起三次訴訟、一次再審,但 2 萬元的預付款至今沒有要回來。

合同撤銷不掉,解除不瞭,要求退回預付款被認定為重復起訴,這筆錢就這樣一直不明不白的被 4S 店扣著。究竟哪裡出瞭問題?

位於鳩江區祥盛路的沃爾沃 4S 店

合同

2016 年 2 月 27 日,張舟在蕪湖瑞傑豪駿公司(沃爾沃汽車蕪湖 4S 店)看中瞭一款總價 39 萬元的汽車,並簽訂瞭一份由對方提供格式的整車銷售合同和整車附加項目合同。為順利提車,雙方除瞭約定在指定時間出售汽車外,銷售方還要求他在店內購買保險及 1 萬多元的全車貼膜等商品和服務。

當日,張舟交付瞭 2 萬元預付款。可之後他才發現,這份格式合同中,保修范圍規定 " 隻有在公司授權的維修服務網點進行維修保養,才有資格享受原廠質量保證 " 以及 " 車輛如加裝非原廠配件造成車輛損壞時,將不予保修 "。

張舟覺得,這已經構成強制維保的嫌疑。他查閱瞭我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傢履行缺陷汽車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

此時,張舟又聯想到 4S 店還強制其在店內購買保險商品和服務,違反瞭消費者權益保護、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便逐漸打消瞭在該店買車的念頭。

" 汽車銷售公司利用自身優勢,免除自身責任,剝奪消費者權利,構成捆綁銷售、強制交易,違反公平原則。" 張舟認為,這份購車合同的相關條款 " 問題重重 ",應當予以撤銷,4S 店應返還自己的購車預付款。

2016 年 3 月 2 日,張舟向沃爾沃蕪湖 4S 店提出要求,但對方一直沒有回復。張舟於是想到運用法律武器維權:2016 年 3 月 7 日,他向鳩江區法院提起訴訟。

官司

張舟沒有預料到的是,維權之路會如此漫長。

一審法院以 " 要求撤銷內容不是合同主要條款 " 駁回瞭他的訴請,二審也同樣被駁回。

後來,張舟又向該 4S 店寄發解除合同通知,明確告知不再購買該車輛,要求解除合同退回預付款,該 4S 店也並沒有在法定異議期內通過訴訟主張確認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於是,張舟又第二次提起訴訟,以合同已經解除為由,要求退回預付款。但是一審法院以解除合同理由不符合合同法的規定,認定解除合同無效,再次駁回他的訴請,上訴後二審法院同樣被駁回。

2017 年,張舟第三次提起訴訟,要求退回 2 萬元預付款。但是,一審法院認定屬於重復起訴,裁定駁回。目前,處於二審上訴期間。

在沃爾沃汽車蕪湖 4S 店,記者試圖聯系該店一位汪姓的總負責人,表明來意後,對方婉拒瞭采訪。而在幾份判決書中,作為被告的 4S 店曾辯稱:維修條款隻是合同一小部分,無論是否違反法律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也並非法律及行政法規,不能導致合同無效。

法院則認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進行瞭協商,並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瞭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行為,合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而張舟上訴的強制維保條款,強制購買原廠配件條款、強制購買保險條款均非雙方《整車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可根據法律規定申請撤銷上述未經充分告知的格式條款,但上述條款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整個合同仍為有效合同,上訴請求和理由不成立。

對此,張舟提出異議。" 銷售合同包括商品和服務,不能將二者割裂開來。隻要合同存在顯失公平的,消費者就應該有權申請法院撤銷。"

事實上,兩年來,這份被認為 " 依然具有效力的合同 " 並沒有履行。據瞭解,沃爾沃蕪湖 4S 店不僅沒有交付車輛,也沒有為履行該合同做任何準備。他們告訴張舟,除非他能介紹一人過來購買車輛,才會考慮退還那筆 2 萬元的預付款。

說法

在這起長達兩年的預付款糾紛中,最核心問題是什麼?法院該不該支持張舟要回自己 2 萬元的預付款呢?

安徽徽瀚律師事務所的王剛律師認為,本案焦點在於 " 購車預付款如何退還的法理基礎是什麼 ",也即 " 喪失履行本約基礎的預約合同是否應解除 "。

王剛認為,張舟購買整車的預付款可認定為預約合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 2 條規定:"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那麼針對本案,拋開涉嫌強制銷售的合同格式條款不談,如果張舟違反預約合同,作為守約方的 4S 店能夠要求對方繼續履行?換言之,能否要求強制締約?

" 審判實務界普遍認為,不應該強制締約。" 王剛表示,民法強調意識自治和契約自由。譬如:我不願意履約,我願意承擔違約責任,難道不行嗎?法院生效判決文書的執行中,無法對人的意志進行強制,難道人民法院要強按出賣人的手指來締約嗎?強制交易買賣也是為《刑法》所明確否定,諸此等等,不一而足。

王剛進一步分析說,消費者已明確不願締結本約——《購車合同》,雙方已喪失車輛交易的意思自治的基礎,法院顯然不能強制要求消費者締約。《合同法》110 條明確規定,在三種情況不能強制履行:一是法律或者事實上履行不能,二是履行費用過高,三是經過履行期限沒有提出履行。據此,違反預約,即屬於法律和事實上的不能履行的情形,消費者可起訴提出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且願意承擔車輛銷售商損失,若汽車銷售商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強制締約,然購車合同於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經法官釋明後,汽車銷售商不變更訴求的,判決解除預約合同顯然是妥適的解決辦法。

" 一個預付款糾紛,持續瞭兩年沒有解決。究竟哪裡出瞭問題?" 面對記者,張舟一臉疲憊。

(為保護消費者隱私,張舟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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