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非機動車道內撞倒共享單車,認定全責竟被索 10w!

11-03

朝陽區的張大媽購買瞭臺嶄新的電動車,該電動車動力強,而且塊頭大,所以駕駛非常平穩。

某周末下午,當張大媽騎著自己心愛的電動車去超市買菜的時候,在非機動車道內不慎撞倒瞭騎共享單車的一個小夥子王先生。張大媽自認為大傢同屬非機動車,且自己系年近 60 歲的老人,對方系年輕力壯的小夥子,對於王先生的傷情完全不以為然。王先生無奈報警。

△ 圖片來源於網絡

警方並未當場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而是在聽取雙方陳述、拍攝瞭現場事故照片之後將張大媽的電動車拖走。幾天後,事故車輛鑒定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發給瞭張大媽,此時的張大媽才傻瞭眼 .

張大媽駕駛的電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並綜合現場情況認定張大媽全責。隨後,已經骨折住院的王先生委托律師向法院起訴瞭張大媽,要求張大媽賠償張先生的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等共計近 10 萬元。其中,僅誤工費一項,三個月的工資損失就達 6 萬元。

【律師觀點】

首先,電動車被認定為非機動車的情況屢見不鮮。根據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凡是 "40 公斤以上、時速 20 公裡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范疇 "。很明顯,張大媽那 " 動力強、塊頭大 " 的電動車雙雙超過瞭這個標準,被認定為機動車。然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應當 " 上牌照、考駕照、買保險,並在機動車道內行駛 "。

所以,張大媽的違章行為非常明顯,被交警判定為全責合理合法。由於這類電動車不同於四輪轎車大多沒有購買保險,所以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均應由張大媽自己承擔。隻是律師提醒張大媽,對方主張的一切損失均應有相關證據支持。例如對方主張高額的誤工費,應配合醫生出具的休假證明、對方的社保繳納記錄、個人所得稅繳稅記錄來主張,否則僅憑對方單位開具的一張的工資證明並不能充分的證明其工資的實際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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