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七座以下私傢車年檢!人大代表再次提案

03-16

所有車主應該都曾有過年檢所帶來的苦惱,尤其是對於所謂的老車(超過 6 年就需要每年車檢)。手續繁瑣不說,年檢排隊的時間也是一大問題,再加上工作人員往往還態度惡劣," 黃牛 " 肆意插隊,整個過程的體驗非常痛苦。

但是最讓人痛苦的還不是這些,而是對於大多數車主來說,經歷瞭這些痛苦僅僅隻是為瞭走個過場,沒有什麼實際用處,並且在這過程當中還滋生瞭 " 新的行業 "。

在近期的 " 兩會 " 上,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安順市長陳訓華向大會提交瞭《關於取消七座以下私傢車年檢的建議》題案。

陳訓華認為,機動車都是經過嚴格的出廠檢驗後才流入市場的,包括對汽車的安全性能等,都作瞭嚴格的檢測。大多數私傢車車主,都會考慮自身及傢人朋友的安全,不但常做汽車保養,且稍有問題,都會自行修理,不會等到該年檢的時候才去理會這些安全隱患,所以年檢制度對於私傢車來說意義不大。

在大會上,陳提出瞭關於汽車年檢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檢驗過程走形式。汽車年檢的初衷是為瞭確保車輛安全性,但有些檢車站已經淪為牟利的一種形式。部分檢驗機構隻顧收費而完全忽略檢驗,對車輛年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幾乎都可以交錢擺平。如此,年檢流於形式,失去發現安全隱患的功能。

二、審車比較困難,造成不必要的時間浪費。遇上審車高峰期,排隊等候的時間太長,有的車主要一天才能完成審車,對於上班族而言很難抽出空餘時間,這讓眾多車主苦不堪言。為瞭能盡快審車,有的車主還需要向 " 黃牛 " 交二三百元的好處費。

三、便民服務措施還不夠。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國傢質檢綜合和公安部試行非營運轎車等車輛 6 年內免檢。該措施隻是免除瞭上線檢測,車主仍然需要每 2 年定期檢驗,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志。同時也為個別地方 " 搭車 " 收費提供瞭便利。很多駕駛員提到," 年檢一次不過,交錢就過 " 已經成為潛規則。

陳訓華還在大會中提到,機動車年檢的目的在於確保車況良好,預防交通事故。需要監管部門、檢驗機構、車主等共同努力才能實現該制度的預期功能,因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鞏固非營運轎車等車輛 6 年內免檢的改革成果,直至取消非營運轎車的年檢。我的車,我做主,建議取消小汽車強制年審。車輛年檢制度實施 10 年來,交通事故有增無減,車輛尾氣污染也日益嚴重,車輛年檢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成為例行公事。取消汽車年檢事項,有利於政府相關部門精簡機構,減少人員、技術、設備開支。

二、取消 " 捆綁式年檢 "。通過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完全可以督促車主及時處理違章記錄,不必將交通違章記錄的處理與年檢掛鉤。對於 " 搭車 " 收費的,更應該及時清理。

三、保養可以代替年檢。大部分私傢車每行駛 5000-10000 公裡都要進行一次保養,其中的保養項目中,很多項目都是針對汽車安全性進行檢測與保養,如果車主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那麼車主再花錢年檢是沒有必要的,安全性可以足夠保障。

其實,這不是全國兩會代表委員第一次建議取消私傢小汽車年檢。早在 2014 年和 2016 年,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 ( 成都 ) 事務所合夥人施傑就提交過關於建議取消 7 座以下私傢車的年檢的提案。施傑曾表示:" 經過我們整個律師團隊的協作和調研發現,年檢這種行政許可行為完全是不必要的。不僅費時費力,而且還成為潛規則的溫床。"

其實在來到 2018 年之後,6 年以內的新車在年檢方面已經比較方便瞭。

最新編發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顯示,會減免一部分收費項目的費用,比如外觀檢測費,稅預錄入費、手續打印費、電子傳輸費等一共 6 項年檢項目費用。更方便的是,車主也不需要向過往那樣去車管所排隊領取合格證,現在隻需登陸網上車管所首頁繳清相關費用約 30 元,之後車管所便會將所有的檢驗合格證件以快遞的形式送貨上門。但是對於所謂的 " 老車 ",依舊需要每年上線年檢。

為什麼說取消 " 捆綁式年檢 " 更是迫在眉睫呢?

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年檢,隻需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即可," 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但是,交管部門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卻將處理交通違法作為年檢的先前條件,此《規定》明顯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

多年以來,這個問題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次提到,甚至最高法也曾明確表態 " 車輛年檢‘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但現實中," 捆綁式年檢 " 依然存在。

而說到底,交管部門之所以執著於 " 捆綁年檢 " 來推進交通違法處置的做法,一是因為這中間存在 " 灰色 " 的利益鏈;二、這是對法律的不負責任和對公眾的不信任。交管部門可能認為,取消 " 捆綁式年檢 ",勢必會造成交通違法行為泛濫和大面積拖欠交通違法罰款的情形,但我想說,我們是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管部門對於他們所擔心的問題完全可以按照法律執行!難道是怕執法麻煩嗎?

但無論如何,作為政府執法部門,首先應做到的是其設立的規定要在法律允許范圍之內。畢竟我們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國傢。不客氣的說,公然挑戰法律,設立不符合法律的 " 部門規定 ",實在難以服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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