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傢還記得貓妹在上個月寫過的《攜程捆綁銷售再被懟行業創傷何時愈合?》一文麼?
當時,攜程的機票業務因惡意捆綁銷售,致很多人無緣無故的 " 被消費 ",招來眾多大 V、媒體、網友等社會輿論的口誅筆伐," 捆綁銷售 " 這一話題一時間也被推至風口浪尖,行業傷疤盡露。
攜程當時也在第一時間做瞭整改,原來的默認搭售選項被單拎出來做成一個較為顯眼的桔色預訂按鈕,反倒沒有搭售的預定按鈕被設計成瞭不太顯眼的白色,點進去會有幾秒鐘推薦購買增值服務的廣告。雖然整改還算進步,但顯然充滿誘導性的設計依然不能服眾。
近一個月時間過去瞭,有網友向貓妹反應攜程的搭售行為實際還存在。
出於好奇,貓妹親測瞭攜程幾乎全部的出行預定業務,發現機票依然如以上所說的沒有變化;火車票與汽車票的部分預定鏈接仍存在默認搭售,但屬於相對合理行為;船票、遊輪旅行中,均搭售 20 — 200 元之間不等的保險服務。
火車票、汽車票:
在攜程預訂火車票,攜程會提供三種服務。1. 由 12306 官網直接購票,無任何搭售行為,保險等附加服務,消費者可自行添加選擇;2. 除車票本身外,增加瞭攜程推薦的附加服務;3. 車票 + 套餐 + 配送費 + 鐵路客票代購費。
同理,汽車票的購票服務也大致如此。
雖然第二、三條鏈接是存在搭售行為的,但相比機票醒目的搭售鏈接而言,火車票與汽車票的預訂按鈕還算良心,沒有做區別對待的顏色標識,且把官方鏈接排在第一位,消費者也擁有瞭更多選擇的餘地。
而這樣的搭售從企業角度去考慮也應該被理解,畢竟企業要發展,搭配一定的附加業務也算合理。
船票、郵輪旅行:
船票方面,貓妹預定大連港至煙臺打撈局的船票,隨機選擇 " 散座 " 的席位。
進入到預定詳情頁,原本 180 元的船票費用變成瞭 200 元,點開費用明細,貓妹發現訂單被捆綁瞭 20 元的保險費用。
同理,貓妹在攜程預定某郵輪公司境外遊時,在下的訂單中也被搭售保險服務。
所搭售的保險產品服務一共有四種,單價在 100~200 元 / 人之間(5 天 4 晚)。與其他捆綁保險的交通訂單相比,郵輪旅遊的訂單沒有多餘的取消選項,若想取消此訂單中的保險服務,需重復點擊被推薦的保險產品,方能取消。
對此,貓妹就郵輪旅行中攜程捆綁瞭保險產品一事,采訪瞭皇傢加勒比郵輪公司公關部人士,該人士表示,郵輪公司官網不存在搭售保險產品的行為,也不會強制消費者去購買,所有保險產品均由消費者自行選擇。攜程的捆綁銷售是攜程單方面的業務行為,與郵輪公司無關。
此外,她也對貓妹表示,根據所掌握的信息來看,現實情況下,購買保險產品的以老人和傢庭居多,確實會有一定比例的年輕人選擇不買保險。
如此看來,並不是人人都希望在購買產品時,被商傢捆綁消費。
另外,問題來瞭,捆綁銷售依然存在的企業,僅僅隻有攜程一傢嗎?
答案:並不是!貓妹又測試瞭飛豬、藝龍兩傢公司的服務。
飛豬做的相對較好,飛機票、火車票預訂服務均未發現捆綁銷售行為,但在汽車票預訂上有存在,保險的默認選擇做瞭稍微醒目的橙色邊框,對消費者的提醒作用尚好。
藝龍的捆綁銷售較為嚴重,航空意外險、航空延誤險、貴賓休息室,樣樣給你綁上,不需要什麼自己取消,稍不留心,沒看仔細,你可能就得多花近一百塊。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 " 法律責任 " 一章中對強行搭售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無相應罰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 " 法律責任 " 一章中亦無相應罰則。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反壟斷法專傢陳丹舟對貓妹表示,企業提供一些正常的產品附加服務本身沒有錯,是否合理就在於捆綁行為是否違背瞭消費者的消費意願,是否存在因為企業方在消費引導方面,導致消費者判斷失誤,產生瞭非必要的消費內容。而消費者在消費時也應該有自己的註意義務,對自己的消費行為負責的註意義務。當兩者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瞭不合理的傾斜時,也勢必會擾亂經濟秩序。
企業所提供的服務,在一定程度上確確實實便捷瞭人們的生活。以往訂張機票或火車票,一些消費者想買保險也要去第三方費勁心思地去篩選,去過濾,去對比,時間和精力成本耗費比較大。而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展,卻很快讓消費者省掉瞭這種 " 煩惱 "。
可也避免不瞭憂從中來。企業此舉或是為瞭賺錢,亦或是真的為瞭保障旅客安全來行使社會責任,更或是它們兩者。在不考慮一部分人的承受度的前提下,執意去 " 消費 " 消費者,這是不應該的,也是不可取的。
當然,就像陳丹舟說的那樣,企業要履行好自己的責任,更重要的是,消費者能夠擦亮眼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