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傢莊新政:經適房最長限售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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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傢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傢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征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10 月 16 日,石傢莊市住建局發佈《石傢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石傢莊市國土資源局關於經濟適用住房辦理交易、登記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開發企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做出限售規定,拿本後 2 到 5 年內禁止交易。

《規定》顯示,2007 年 5 月 1 日後,開發企業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許可證》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和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項目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批文的,不動產權屬證書須在附記欄註明:5 年後上市轉讓。購房人在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滿 5 年方可上市轉讓,並按政策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2007 年 5 月 1 日前,開發企業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許可證》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和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項目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批文的,不動產權屬證書須在附記欄註明:2 年後上市轉讓。購房人在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滿 2 年方可上市轉讓,並按政策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據瞭解,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傢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傢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征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 3 個顯著特征: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附文件全文:

石傢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石傢莊市國土資源局關於經濟適用住房辦理交易、登記的規定

石傢莊市房產交易中心,石傢莊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為貫徹落實國傢建設部等七部委頒佈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 號)精神,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冀政【2010】1 號)有關規定,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規范銷售行為,特作如下規定:

一、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

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辦理程序及應提供的資料:

( 一 ) 自建單位持以下資料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批準文件;

3. 申請人身份證明;

4. 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5.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驗收合格的函;

6.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

7. 不動產權籍調查表、不動產測量報告、宗地圖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調查成果;

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自建單位持以下資料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住房保障處辦理《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

1. 市發改委核發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批準書》;

2. 單位產《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3.《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集資登記匯總表》 ( 見附件一 ) ;

4. 其它相關資料。

(三)自建單位持以下資料辦理交易手續:

1.《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

2.《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備案匯總表》 ( 見附件二 ) ;

3.《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

4. 購房人身份證復印件;

5. 市發改委核發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批準書》;

6. 完稅費證明及已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證明;

7.《房屋所有權證書》或《不動產權證書》;

8. 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9. 其它相關資料。

(四)自建單位和購房人持以下資料辦理公產註銷及個人《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

3. 申請人身份證明;

4.《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

5. 完稅憑證;

6. 自建單位《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

7. 其他相關資料。

二、開發企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開發企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辦理程序及應提供的資料:

(一)開發建設單位持以下資料到市住建局住房保障處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

1. 市發改委核發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批準書》;

2. 開發企業《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3. 其它相關資料。

(二)開發建設單位持以下資料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

2.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批準文件;

3. 申請人身份證明;

4. 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5.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驗收合格的函;

6.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

7. 不動產權籍調查表、不動產測量報告、宗地圖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調查成果;

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開發建設單位持以下資料辦理交易手續:

1.《開發企業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備案匯總表》 ( 見附件三 ) ;

2.《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

3. 購房人身份證復印件;

4. 市發改委核發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批準書》;

5. 樓層系數差價表;

6. 完稅費證明及已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證明;

7.《經濟適用房住房銷售許可證》;

8.. 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9. 其他相關資料。

(四)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持以下資料辦理公產註銷和個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

4. 完稅憑證;

5. 開發企業《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

6. 其他相關材料。

三、上市轉讓規定

(一)2007 年 5 月 1 日後,開發企業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許可證》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和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項目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批文的,不動產權屬證書須在附記欄註明:5 年後上市轉讓。購房人在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滿 5 年方可上市轉讓,並按政策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二)2007 年 5 月 1 日前,開發企業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許可證》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和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項目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批文的,不動產權屬證書須在附記欄註明:2 年後上市轉讓。購房人在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滿 2 年方可上市轉讓,並按政策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四、其它說明

(一)購房人以市住建局住房保障處審核蓋章的《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備案匯總表》(見附件二)、《開發企業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備案匯總表》(見附件三)名單,辦理交易及不動產登記。

(二)駐石部隊所建經濟適用住房辦理交易、登記程序與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程序相同。銷售價格按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購房人以住房保障處審核蓋章的《軍隊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備案匯總表》(見附件四)名單,辦理交易及不動產登記,需要上市交易的,執行《石傢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石傢莊市國土資源局關於不動產登記有關問題解決意見的通知》(石政辦函〔2016〕58 號)。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附記欄註明:經濟適用住房;

(四)登記面積為建築面積(含公攤);

(五)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成交價的 1% 計算,由買方、受贈方支付;

(六)按購房總價款的 2% 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七)石住房(2012)48 號《關於經濟適用住房辦理交易、權屬登記的規定》同時廢止。

(八)本規定有效期自 2017 年 5 月 20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止。其它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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