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要求下架“證券”類虛擬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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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管局已向金融機構發信,提醒有關銀行做好風險管理,嚴格執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香港證監會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在 1 月 29 日的記者會上指出,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簡稱 ICO)模仿新股發行,但 ICO 目前並無受到監管,參與的初創公司沒有盈利、收入及營業紀錄等,買賣加密貨幣的回報資料不明。

她表示,香港證監會已要求多傢虛擬貨幣交易所將屬於證券的虛擬貨幣下架,若發現有公司繼續向公眾發放屬證券的加密貨幣,不排除有進一步行動。

香港金管局知識發展及存款保障處主管李夢蘭在會上表示,香港金管局已向金融機構發信,提醒有關銀行做好風險管理,嚴格執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同時,投資者教育中心主席黃天祐指出,ICO 及加密貨幣是高風險產品,因為加密貨幣並非貨幣,而是一種虛擬商品,並沒有實物或發行人支持,亦不具備成為支付媒介或電子貨幣的條件。加密貨幣具高投機性及附帶一系列潛在風險,其價格可能會因為個別投機活動而受到大幅波動,投資者可能會因而蒙受顯著的金錢損失。

根據香港證監會 9 月 5 日發佈的聲明,在 ICO 中發售的數碼代幣如代表一傢公司的股權或擁有權權益,則有可能被視為 " 股份 "。如數碼代幣的用途是訂立或確認由發行人借取的債務或債項,便有可能被視為 " 債權證 "。假如發售代幣所得的收益是由 ICO 計劃營辦者作集體管理並投資於不同項目,借此讓代幣持有人可參與分享有關項目所提供的回報,數碼代幣便有可能被視為 " 集體投資計劃 " 的權益。

無論是股份、債權證及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均被香港證監會視為 " 證券 "。就該類數碼代幣提供交易服務或提供意見,或者管理或推廣投資數碼代幣的基金,均可能構成 " 受規管活動 "。從事 " 受規管活動 " 的人士或機構,不論是否位處香港,隻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便須獲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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