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延誤致消費者 70 萬元訂單 " 泡湯 " 快遞公司拒絕賠償
央廣網北京 11 月 19 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 315》報道,據《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近日,河北省邢臺市的張女士反映,70 多萬元的業務訂單由於快遞延誤而泡湯,自己損失瞭近 7 萬元的收入,而快遞公司拒絕賠償。
9 月 7 日,張女士收到瞭一個順豐快件,打開後發現是邢臺市一位客戶發來的近 70 多萬元的業務訂單。看到訂單,張女士欣喜若狂,因為這單生意能為自己帶來 7 萬元的收入。
然而,張女士開心得過早瞭。在隨後的電話溝通中,這位客戶告訴張女士,由於長時間得不到回復,他已經將訂單交給他人。原來,快遞單上的寄件日期是 8 月 28 日,距離張女士簽收的日子已經過去瞭 10 天。
張女士說:" 平原縣距離邢臺隻有 60 公裡的距離,而我的快遞居然用瞭 10 天,我要求順豐補償我訂單的損失。"
經過多次溝通,順豐速運表示隻能為張女士提供 1500 元的補償。眼看兩個月過去瞭,張女士至今還是沒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
關於這一話題,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星艷、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進行瞭分析與解讀。
經濟之聲:首先,10 天時間是不是已經遠遠超過瞭快遞行業規定的送達標準?我國的快遞服務對投遞時間是怎麼規定的?多長時間算延誤?延誤的賠償又是怎麼規定的?
張星艷:" 按照現在快遞行業的一個服務標準,國傢確實有一個標準,基本上規定的是同城快遞是 24 小時之內,跨省是 72 小時之內。如果同城快遞延誤三天,那就被視為延誤,如果跨省的快遞延誤超過七天,那就被視為延誤,這種情況可以按丟件去處理,所以如果她的快遞已經(延誤)超過十天以上,就可以按照丟件處理。
胡鋼:" 實際上從行政監管的角度來說,是由我們的國傢郵政局及各地各級的郵政行政主管部門來進行監管。適用的法律主要是我們的郵政法,此外我們的快遞條例也正在制定的過程中。我們的郵政法裡專門有一章節是有關快遞服務的,裡面涉及到快遞服務產生的相關糾紛,它隻有一條原則性規定說適用民事法律制度。我們一般可能就理解為比如民法通則、民法總則或者合同法等,可能還包括侵權責任法這種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回到本案,快遞公司作為一個經營者,它可能是按照正常的標準送一個文件,它並沒有考慮到裡面的內容是否是特殊的物品,所以如果寄件人沒有在寄發郵件的時候進行特殊的聲明,特別是對寄件物本身的價值作出聲明,甚至購買相關的保價服務。一般來說,如果發生瞭嚴重的延誤乃至丟失的情況,快遞公司至多按照它快遞詳情單背面所註明的賠償數額來進行賠償。這個數額一般就是你支付的所謂快遞運費的倍數,業內可能是三倍到十倍不等,而且有封頂。這 1500 元總體來說是合理的。"
11 月 1 日,順豐速運回復《中國消費者報》稱,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損失分為可預見性損失和不可預見性損失。張女士托寄物的標書和樣品都可以作為可預見性損失,對於這部分損失,順豐將根據市場價進行合理賠償。但對於張女士所說的預期收益,屬於不可預見性損失,一般不支持賠償。
順豐將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盡快解決此事。
經濟之聲:快遞公司是否要承擔延期造成的間接損失。在這方面,法律上有沒有明確規定?張女士是不是有權利要求更多的賠償呢?
張星艷:" 首先,合同法第 113 條有規定,如果有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這個損失賠償額應該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這個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所以合同法的這條規定給瞭消費者一個可以主張權利的途徑。但是這個可預見性的收益又如何確定呢?這是需要舉證證明的,快遞公司是否要承擔最後造成的間接損失?其實在目前的司法實踐當中,我還沒有看到過這樣的案例。由於快遞延誤導致的間接損失,也就是我們通常意義上講的間接損失,在案例當中能夠得到賠償,還是取決於張女士的這個訂單最後能否得到百分之百的實現。"
經濟之聲:張女士因為快遞延誤失去瞭簽約的機會和獲利的機會,那麼,她如果想得到 7 萬元的賠償,要提供哪些證據?
胡鋼:" 可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也就是快遞公司。本案中目前沒有證據顯示,快遞公司知道瞭如果我不及時送達這個快件,可能造成數萬元或者數十萬元的間接損失。這個所謂的可預見損失就不成立。所以從公允的角度來說,你建立一個合同說未來我可能要承擔多大的風險,雙方都應該是知道的,如果我不知道,我為什麼要承擔損失?因為在收件的時候,快遞公司顯然沒有資格和任何權利去拆閱快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