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租寶 " 二審維持原判 主犯丁寧被判無期
出處: 作者: 網編:財經新聞中心 2017-11-29
北京商報訊(記者 嶽品瑜 實習記者 郝宇航)"e 租寶 " 案迎來終審判決。記者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獲悉,2017 年 11 月 29 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丁寧、丁甸、張敏等 26 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上訴一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 年 9 月 12 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數罪並罰,判處罰金人民幣 18.03 億元;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 1 億元;對丁寧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數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 50 萬元,罰金人民幣 1 億元;對丁甸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 7000 萬元。同時,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 24 人判處有期徒刑 15 年至 3 年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一審宣判後,二被告單位未提出上訴,丁寧、丁甸、張敏等 23 名被告人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二被告單位及丁寧、丁甸、張敏等 10 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王之煥等 16 人違反國傢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被告單位及丁寧、丁甸、張敏等 26 人的非法集資行為,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全國多地集資參與人巨額財產損失,嚴重擾亂國傢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情節、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一審法院根據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據悉,二審宣判後,將由一審法院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涉案財產的善後處置,盡快組織開展信息核實、資產變現、資金清退等各項工作。請廣大集資參與人關註法院發佈的相關公告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