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有別於營運性質的網約車,緣何罰 1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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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風車不是黑的,也有別於營運性質的網約車,豈能一 " 載客 " 就處罰?

據《新京報》報道,日前,黑龍江齊齊哈爾楊先生通過 " 滴滴順風車 " 約好一名乘客,卻被當地運管站工作人員攔下,以 " 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 為由,被處一萬元罰款。當地運管方面表示,當地網約車管理辦法並未出臺,想從事客運經營的車輛,必須等其出臺後取得許可與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

俗稱的順風車,法規中叫 " 私人小客車合乘 "。國務院指導意見中要求,城市政府應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並制定相應規定,規范其發展。因不屬於營運性質,無需取得行政許可,隻需遵守相關規定即可。即便齊齊哈爾尚未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司機允許他人搭乘順風車也屬於 " 法無禁止 ",運管部門的罰款顯然屬於 " 法無授權 "。

當然,以順風車名義跑黑車,是另一回事。但從當地運管部門對這輛順風車的處罰依據看,不論有無營利性收費事實,隻要 " 載客 " 就違法。

可順風車既不是黑出租車,也有別於營運性質的網約車,交通部的網約車新政中明確將其歸類為非營運車。運管部門以 " 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對其處罰,違法行為概念認定明顯有誤——非營運網約車既不從事營運,何來 " 出租汽車運輸證 "?

何況,與齊齊哈爾相鄰的哈爾濱、大慶、雙鴨山等地已出臺的網約車細則中,都未對順風車駕駛人、車輛提出資質方面的要求。齊齊哈爾運管部門借故重罰,不啻為逆勢而為:順風車是共享經濟模式的一種,方便民眾還能緩堵減霾,何必非得插這麼一手?

當地在網約車細則制定上久無動靜,已有慢作為之嫌:一方面,地方細則遲遲不出,司機們無處辦理許可、領證;另一方面,又要求必須取得許可才可載客,這是 " 二十二條軍規 " 的 " 網約車版 "?又慢作為又濫管,置於轉變政府職能、打造服務型政府的背景下,顯然需要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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