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3 日,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九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方案的通知》(下稱 " 方案 ")。對近來備受詬病的 " 神醫 "" 神藥 " 等食品保健品虛假宣傳行為套上瞭 " 緊箍咒 "。
專項治理虛假宣傳等五方面內容
據國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消息,9 部門聯合下發的《方案》介紹,此次專項治理內容包括五方面:
未經許可生產食品和保健食品、經營食品和保健食品、進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為;
食品和保健食品標簽虛假標識聲稱行為;
利用網絡、會議營銷、電視購物、直銷、電話營銷等方式違法營銷宣傳、欺詐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為;
未經審查發佈保健食品廣告以及發佈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行為;
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
無實體店企業不得網售食品保健品
《方案》要求,經營食品、保健食品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沒有實體店經營資格的企業,不得在網絡平臺上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平臺方未盡審查義務將擔法律責任
《方案》還明確瞭第三方平臺經營者和相關方的法律責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網站、電視購物頻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等,以及為會議營銷提供場地的賓館、會場等開辦者、出租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進行實名登記,對經營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臺場所進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能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虛假廣告發佈者及代言人也要擔責
針對虛假廣告,《方案》要求強化廣告發佈單位的法律責任。廣告經營者、發佈者應當對食品、保健食品廣告加強審查,依法履行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義務。發佈食品、保健食品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賠償。廣告代言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嚴查虛假疾病預防治療功效宣傳
《方案》還提出,加大對食品功能聲稱廣告違法和虛假宣傳的監管處罰力度。
依法加強廣告事中事後監管,嚴厲查處未經審查發佈保健食品廣告以及發佈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等違法違規行為。
加大對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等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的監督檢查,督促廣告經營者、發佈者切實履行廣告審查責任。
嚴肅查處食品廣告中虛假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效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的規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並向社會公佈;仍然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涉及欺詐和虛假宣傳的食品、保健食品廣告,責令停止播出、下線,並通報相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