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宋戈 實習記者 陳玉靜 每經編輯 賈運可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即將步入新時代。
昨日(11 月 16 日),中國銀監會就《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確立 " 三位一體 " 商業銀行股權穿透監管框架,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納入關聯方管理。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在意見稿中,持股是否達到 5% 成為一條重要的監管分水嶺。一方面,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並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股份總額 5% 以上的,應當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準。另一方面,同一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關聯方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 5%;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分析指出,金融產品持股超過 5% 的部分以及主要股東通過金融產品持股的部分,應該會按照監管要求逐步退出商業銀行。
持股 5% 成監管分水嶺
當前,隨著銀行業金融機構快速發展,一些亂象也隨之發生。為此,銀監會就《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持股是否達到 5% 可謂是一道監管分水嶺。
比如,意見稿第 4 條規定: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並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股份總額 5% 以上的,應當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準。對於通過境內外證券市場擬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 5% 以上的行政許可批復,有效期隻有 6 個月。此外,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不足 5% 但成為商業銀行前十大股東的,也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對於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 1% 以上、5% 以下的其他股東,則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對於金融產品持股來說,5% 則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紅線。
意見稿第 23 條規定,同一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關聯方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的,持有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 5%。此外,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
對此,一位不願具名的中國首席經濟學傢論壇高級研究員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此次股權管理辦法主要還是為解決一些中小銀行、特別是民營銀行股權結構不透明的問題,因這可能導致民營銀行出現股權混亂的情況,進而影響到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以後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會越來越多,銀監會出臺這個辦法是未雨綢繆,對小銀行的公司治理可以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
對於 5% 的監管紅線,該研究員指出,目前非銀行金融機構很多持有銀行股份,並可能在銀行的董事會裡有較大話語權。如果這些機構利用股東優勢,在銀行違規代銷代售金融產品,就會引發一定的金融風險和利益輸送,監管層不希望主要股東濫用股東利益來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未來,金融產品持股超過 5% 的部分以及主要股東通過金融產品持股的部分,應該會按照監管要求逐步退出。
關聯授信不得超凈資本 15%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此次意見稿還明確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納入關聯方管理。
在關聯授信方面,意見稿明確規定瞭授信限額。意見稿第 31 條規定,商業銀行對主要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單個主體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 10%。商業銀行對單個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的合計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 15%。
上述條款中所指的授信,包括貸款(含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開立信用證、保理、擔保、貸款承諾,以及其他實質上由商業銀行或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其中,銀行應當按照穿透原則確認最終債務人。
此外,意見稿第 13 條規定,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 2 傢,或控制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 1 傢。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銀監會規定發起設立、參股、收購或重組商業銀行以及投資人經銀監會批準並購重組高風險商業銀行的,不受本條前款規定限制。
在股權穿透方面,意見稿確立瞭 " 三位一體 " 的商業銀行股權穿透監管框架:一是主要股東逐層披露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二是商業銀行承擔核實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的主體責任;三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主體進行認定。
在主要股東的確定方面,也不再僅僅根據持股比例來決定。意見稿第 7 條指出,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 5% 以上或持有股份總額不足 5% 但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為主要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