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非洲小朋友 " 舉牌 ",自己卻被亮瞭 " 紅牌 ",恐怕就得不償失瞭。
一塊簡易小黑板,寫著 " 某某,我愛你 " 或 " 買某產品,找某某,非洲人都知道 " 的字樣,隨後,10 多個非洲小朋友,跟著拍攝者念著黑板上的詞 …… 連日來,這類時長在 20 秒以內,非洲小朋友舉牌送祝福或打廣告的視頻,在朋友圈中走紅。
據媒體調查,以 " 非洲小朋友舉牌 " 的形式,制作產品廣告,並通過社交媒體傳播,已經形成一條產業鏈。視頻拍攝者大多為在非華人,制作後,由淘寶賣傢標價出售,每段 200 元左右。
表面上看來,這是一個 " 共贏創意 "。非洲小朋友能獲得一些報酬,在非華人、國內商傢則從中獲取經濟收益。但是," 共贏 " 並不意味著就合乎法規。
首先應明確的是," 非洲小朋友舉牌視頻 " 中,涉及廣告推廣的部分,屬於《廣告法》約束的范圍。根據該法第 2 條,個人通過社交媒體發佈的商品推廣信息,也歸 " 廣告 " 范疇,同樣需要遵守《廣告法》規定。即便人在外國,隻要商業廣告活動發生在國境內,也應適用《廣告法》。
審視 " 舉牌視頻 ",在廣告用詞上多有任性。《廣告法》第 9 條規定,不得使用 " 最高級 "" 最佳 " 等用語,不得含有淫穢、色情等內容,但在非洲小朋友 " 舉牌 " 標語中,出現瞭 " 最佳 "" 非洲人都知道 " 等詞匯,有的甚至宣傳疑似涉黃的直播間、微信號等,顯然不合規定。
此外,此類廣告,還有 " 虛假代言 " 之嫌。《廣告法》規定,"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 "。非洲小朋友為遠隔重洋的異國商傢代言,真實使用過相關商品和服務嗎?從報道情況看,多數是臨時 " 班底 ",代言真實性也就成瞭問題。
而且,非洲小朋友不一定是合法 " 主角 "。《廣告法》明確 "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 在廣告中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非洲小朋友是否達到瞭 " 年齡門檻 ",有關方面是否取得瞭監護人的書面同意,都還是未知數。
有報道稱," 代言 " 的孩子隻能獲得零食或幾元錢。這當中是否侵犯瞭孩子的合法權益,也有待追問。我國 1990 年便已簽署聯合國《兒童權利保護公約》,聲明履行該公約義務,侵占外國兒童的合法權益,同樣屬於違法。
創意要以守法為基礎,讓非洲孩子 " 舉牌 ",自己卻被亮瞭 " 紅牌 ",恐怕就得不償失瞭。而涉嫌違法的地方,有關部門也應給出回應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