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 平臺直播《夢幻西遊 2》被判為侵權,賠償 2000 萬元。
案例與結果
耗時三年之久的網易訴 YY 遊戲直播侵權案終於有瞭結果。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11 月 13 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停止通過網絡傳播遊戲畫面,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2000 萬元。
2014 年,網易就華多公司旗下 YY 遊戲直播網站等平臺直播、錄播、轉播網易《夢幻西遊 2》遊戲內容提起訴訟,稱這種方式竊取原創成果,損害合法權利。
華多公司辯稱網易公司並非權利人,涉案電子遊戲的直播畫面是玩傢遊戲時即時操控所得;且遊戲直播是在網絡環境下的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屬於的個人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歷經 3 年後,該案昨日終於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獲一審判決。法院判決的結果:造成著作權侵權,被告賠錢。
類電影著作權
未經授權的遊戲直播是否等於侵權?播放的遊戲畫面是否受著作權保護?這個判例比較明確地回答瞭這兩個問題,很可能對現下大肆流行的遊戲直播平臺帶來影響。
在判決書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到瞭" 類電影 "作品的概念,法院認為,《夢幻西遊》、《夢幻西遊 2》等網絡遊戲,核心內容包括遊戲引擎和遊戲資源庫,經由用戶在終端設備上操作後,引擎系統調用資源庫的素材在終端設備上呈現,產生一系列連續畫面,這些畫面表達瞭創作者的思想個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復制,此創作過程與 " 攝制電影 " 的方法類似,因此涉案電子遊戲在終端設備上運行呈現的連續畫面可認定為類電影作品,該作品的 " 制片者 " 應歸屬於遊戲軟件的權利人。
因此在沒有經網易授權的情況,華多公司旗下 YY 平臺公開直播、錄播、轉播行為侵害瞭網易公司對其遊戲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之著作權。
在另一個 " 上海壯遊訴廣州碩星《奇跡 MU》案 " 中,上海浦東法院也應用瞭" 類電影 "的保護原則。上海浦東法院判決認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在網絡遊戲創作過程中,遊戲策劃、素材設計等創作人員的功能與電影創作過程中的導演、編劇、美工、音樂、服裝設計等類似,遊戲的編程過程相當於電影的拍攝。從表現形式上看,隨著玩傢的操作,遊戲人物在遊戲場景中不斷展開遊戲劇情,所產生的遊戲畫面由圖片、文字等多種內容集合而成,並隨著玩傢的不斷操作而出現畫面連續變動。上述遊戲畫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通過電腦傳播,具有和電影作品相似的表現形式,故遊戲整體畫面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同樣類似的還有 " 捕魚達人 " 案,廣西桂林中院同樣認為遊戲整體可以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新的疑問
法院對 " 類電影 " 作品的著作權認可,有利於今後對遊戲版權的保護。然而對於直播行業來說,這無疑是劃起瞭一道版權的門檻。
從本質來說,遊戲直播平臺和在線音樂平臺、在線影視平臺一樣,都是在經營 " 版權內容 ",就像音樂、電影、電視劇的平臺播放要取得版權一樣,遊戲直播應該也是一樣的。
隻不過現實中,因為遊戲版權本身的特殊性,再加上廠商對此事持不同的態度,再加上國內整體遊戲版權生態和制度都很不完善的緣故,平臺對遊戲直播的版權一事,都是能避則避。" 在各大平臺直播某款遊戲算不算侵權 " 這種問題,也是爭論頗多。
可能很多主播和很多看直播的觀眾,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也是比較模糊的。
隨著直播行業的發展,直播(包括錄播和轉播)對遊戲市場的影響力明顯地體現出來瞭,大部分廠商顯然很樂意用直播這種手段推廣自己的遊戲,一些已經職業化的主播,也會靠做某個遊戲直播來賺取人氣和流量,進而轉化為主播個人與直播平臺的商業價值。
遊戲直播的產業鏈已經開始漸漸成形,當這種情況繼續發展下去,遊戲廠商肯定不會坐視不理,任由自傢的遊戲隨處直播。一種名叫 " 遊戲直播權 " 的東西應運而生。
" 直播權 "
從前些年開始,部分主機遊戲廠商就、會在遊戲軟件包裝上註明是否允許轉播遊戲畫面來向玩傢 / 其他組織授權,或者禁止。由於著作權利的轉移需要授予才會生效,從原則來講,所有未明示 " 允許公開轉播畫面內容 " 的遊戲,就是默認不授權。直播這些遊戲原則上也是侵權,隻不過這個要看事後遊戲廠商、遊戲權利人對此是鼓勵、默許還是反對。
直播平臺興起之後,遊戲公司也就順勢而為,會及時對旗下作品進行遊戲直播的開放 / 禁止聲明,但現在為止,遊戲直播權還沒有真正涉及商業運作。在另一個領域,另一種遊戲直播權正賣的風生水起。那就是電競賽事的直播權。
有趣的是,司法判例中電競遊戲(包括比賽)的直播侵權並不采用 " 類電影 " 保護機制,因為法院認為這類直播內容基於選手的操作,具有不可復制性,法院對電競直播 / 錄博侵權采用的是 " 反不正當競爭 " 機制。
沒錯,電競比賽的直播權之所以能夠進行商業化運作,和電競產業的發展不無關系,而將此稍加聯系,非賽事遊戲的直播權,是否也會隨著直播行業的發展邁向商業化呢?
打個比方,就像此次網易訴 YY 直播一案,如果換到三年後的今天,《夢幻西遊》又是年度網紅,網易禁止其他平臺播放《夢幻西遊》,玩傢和觀眾隻能在網易視頻直播站裡面觀看這個遊戲的直播。其他平臺要想要直播,那就先買直播權。
如果但凡想上架 Steam 平臺的遊戲,都得先簽一份 " 直播權轉讓協議 ",然後 Steam 直接把直播權跟 Youtube、Twitch 一賣,所得費用跟開發者一分(當然是我七你三),大傢是不是覺得這個模式還挺合理的?因為直播權依附於遊戲版權存在,而這個東西,遊戲開發商有、發行商有、發行平臺有,就直播平臺沒有,不買還能怎麼辦?
這就是遊戲直播商業發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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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司法實踐上,遊戲直播是否構成侵權依舊存在很大爭議,不光是遊戲,各類直播行為都有 " 是否侵權 " 的疑問存在。網易訴 YY 此案隻是一審判決,還不是最終結論,法律界和遊戲行業內也有很多說法,玩傢購買瞭正版遊戲之後對遊戲畫面的合理利用和分享,同樣也是正當權利。如果過將認定侵權的根據定得太過簡單,可能會造成遊戲廠商對相關權利的濫用,甚至矯枉過正,讓遊戲圈 " 一片白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