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遊雲庭,知識產權律師,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原標題《騰訊那麼強勢,為啥攔不住華為收集微信數據?》PingWest 品玩經授權發佈
近期,華為在榮耀 Magic 手機上向用戶提供的人工智能服務惹怒瞭騰訊,這一功能可以根據微信聊天內容自動加載地址、天氣、時間等信息。
騰訊認為華為私自獲取騰訊數據,還侵犯瞭微信用戶隱私。
在和華為交涉無果的情況下,騰訊向工信部進行瞭投訴,目前工信部尚未就此進行公開回應。看到這個新聞,作為律師,我的第一反應就是:壞瞭,騰訊對華為沒辦法,不然也不會上訪到工信部。
類似的事情,可能讓人想到前些年 360、珊瑚蟲 QQ。但這一次,有些不太一樣。
一 . 處於商業生態鏈下遊的騰訊維權手段受限
科技領域的商業競爭非常講究速度,一般對於嚴重侵權,被侵權方往往會選擇起訴的同時申請行為保全(訴訟禁令),要求法院裁定侵權方訴訟期間先行停止侵權行為。
而騰訊選擇向工信部投訴,希望主管部門快速制止華為的侵權行為就說明其判斷,如果起訴,法院頒發行為保全裁定的可能性不大。
大傢印象中的騰訊是一頭巨獸,左手 QQ 右手微信,手握移動互聯網的入口和內容和應用的分發的主流渠道,所有和互聯網沾邊的公司幾乎都對其忌憚三分。但在華為手機制造商面前,騰訊的這些優勢卻都沒瞭用武之地。
首先,類比之前微信和蘋果的較量可以看出,騰訊在面對手機供應商時,其實處於商業生態的下遊。
騰訊是微信這個房子的房主,但華為卻是榮耀手機這塊地的地主,房子還是要建在地上的。微信用戶體驗好,粘性大,騰訊作為內容和應用的分發渠道很強,但這些優勢在和手機生產商博弈時,還是胳膊也擰不過大腿。盡管現在據說蘋果的政策有松動,但事發的當時騰訊還是第一時間滿足瞭蘋果的要求。
其次,華為和騰訊都在深圳,體量上華為也絲毫不遜於騰訊,所以到法院起訴主場優勢不大。
最後,騰訊還有個殺手鐧,3Q 大戰的時候用過,逼迫用戶二選一,但一方面華為和騰訊的矛盾還沒那麼激烈,另一方面如果華為手機用戶沒法用微信,肯定會招致政府幹預,所以沒法用。
二 . 華為收集微信數據涉及的兩大法律問題的分析
上面這些雖然重要,但騰訊面對華為收集微信用戶數據第一步沒有起訴,而是向政府投訴,最關鍵的問題還是:騰訊維權的法律難度很大。
和本次糾紛主要相關的法律有兩部:《網絡安全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分別涉及企業收集用戶數據是不是合法、有沒有侵犯用戶隱私;以及有沒有構成不公平競爭。
就《網絡安全法》,騰訊可以做的文章不多。
《網絡安全法》對於服務商收集數據,要求符合合法、正當、必要三個原則。如果是華為收集手機用戶數據的,一般需要做如下工作:
和用戶簽訂用戶協議(一般在手機激活時就有點擊協議),這樣收集數據前就取得瞭用戶同意;
數據應當是和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比如微信輸入的數據中彈出的搜索信息應該是和數據相關的;
未經用戶允許不得將可以識別出用戶身份的信息提供給第三方,這意味著給第三方服務商提供的信息要去除身份信息;
還要在公司內部建立數據保密制度,並保證數據傳輸、存儲數據符合法律要求等。
對於華為,符合以上要求並不難。
而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維權,騰訊最大的難點是如何證明華為缺乏正當性。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維權的本質就是:微信是騰訊的地盤,華為不可以進。主要的法律依據是該法第二條,經營者經營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該法條是個原則條款,本案如何適用該法條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對騰訊訴 360 扣扣保鏢助手案中認定不正當競爭案中的適用標準:
一 . 華為是否能夠破壞微信軟件及其服務的安全性、完整性,使騰訊喪失增值業務的交易機會及廣告收入,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 . 華為是否對騰訊存在商業詆毀行為?
三 . 華為是否有篡改微信的功能界面從而取代微信的部分功能以推銷自己的產品?
以上騰訊唯一可以做文章的就是第一個問題:證明華為用收集到的數據從事一些損害其微信生態的事情,比如推薦微信用戶到其他即時通訊軟件註冊(估計華為不會做這個),或者對微信提供的其他的諸如遊戲、電商、互聯網金融服務推薦非微信生態的服務提供者,鑒於微信提供的服務范圍非常廣闊,所以找一個類似的點並不困難。
但找到訴由不等於找到瞭正當性來源,即便可以證明華為推薦的服務替代瞭微信應用向用戶提供的服務,但隻要這個推薦是自然的,不是牽強附會的強行推薦,我覺得還是很難讓法院判決構成不正當競爭。
問題的關鍵是:和 360 強插安全軟件不同,華為在商業生態鏈條上天然處於騰訊的上方,用戶輸入的數據是通過華為控制的操作系統才到達微信的,所以華為作為手機系統的提供者收集微信數據並提供其他服務,並不一定缺乏正當性。
最後,商業領域的競爭非常復雜,本文隻是就作者個人所瞭解的情況進行的分析,不排除盲人摸象,如有錯謬,歡迎大傢指正。
不過作為關註科技企業競爭的律師,我非常希望看到騰訊和華為把微信數據收集的爭議訴諸法律解決。
因為法院的判決將會對數據法律領域的規則進行明確,非常有利於社會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