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 之傢 11 月 14 日消息 在 2016 年 8 月 9 日,在北京發生一起滴滴司機毆打乘客致死的案件。司機於今年 7 月 28 日的審判中被判處 13 年有期徒刑。在事件發生後,死者傢屬向司機和滴滴公司索賠各項損失共計 119 萬多元。
關於向滴滴索賠的案件,於今日上午在大興法院開庭審理。原告並未出席庭審,由其代理律師出庭應訴。
原告認為,滴滴公司作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旅客人身安全,其缺乏有效的服務培訓,未能有效約束張某某的服務水平及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滴滴公司支付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計 119 萬多元,張某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在庭審中,被告滴滴公司答辯稱,司機和乘客的打鬥是在結束訂單之後,是司機的個人行為,而且雙方的打鬥是在車輛之外的道路上,此時客運服務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滴滴公司沒有侵權行為," 如果侵權人張某某沒有能力賠償,滴滴公司可以從人道主義立場對原告進行補償,但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