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產權房又傳新消息,給“剛需族”穩穩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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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共有產權房的這些新消息,讓百姓感受到踏踏實實的 " 獲得感 "!

來源丨北京市住建委

區別於以往的北京市產權型保障房和政策房滿足一定條件後可轉換為完全商品住房,北京市推出的共有產權住房再上市產權性質進行瞭收緊,以 " 封閉管理、循環使用 " 為原則,明確共有產權住房的 " 共有產權 " 性質再上市後也不能變更,以滿足更多無房傢庭住房剛需。

北京市住建委 20 日解讀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時表示,為瞭讓百姓感受到踏踏實實的 " 獲得感 ",多年來,北京市不斷加大保障房精細化管理力度,在全國率先建立起涵蓋 " 使用監督、運營管理、社會化管理 " 三位一體的服務管理模式,一方面下大力氣,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將保障對象納入屬地社會化管理體系,享受就近上學、就醫、社保、養老等公共服務,確實保障傢庭住得進、住得穩、住得安;

一方面加強使用監督管理,推廣人防與技防相結合,加大人臉識別等科技監管系統覆蓋面,健全動態監督管控體系,讓保障房成為彰顯公平正義的平臺。

加強出租管理

優先面向符合條件傢庭出租

為貫徹落實 " 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 " 定位,在充分總結本市多年來在住房保障使用監督和服務管理方面經驗的基礎上,《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共有產權住房的出租、回購、再上市以及後期監管等方面進行瞭創新、突破和提高。

《辦法》規定,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用於出租的,應在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發佈房屋租賃信息,優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備案傢庭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傢庭出租。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占房屋產權份額獲得租金收益的相應部分,具體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

嚴格再上市管理

滿足更多無房傢庭住房剛需

《辦法》規定,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產權證未滿 5 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可向原分配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交申請,由代持機構回購。回購的房屋繼續作為共有產權住房使用。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產權證滿 5 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同等價格條件下,代持機構可優先購買;代持機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購房人可在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發佈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信息,轉讓對象應為其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傢庭。新購房人獲得的房屋產權性質仍為 " 共有產權住房 ",所占房屋產權份額比例不變。

以往的北京市產權型保障房和政策房,如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在滿足一定條件後是可以轉換為完全商品住房的。而此次《辦法》中,充分考慮北京市人口資源環境壓力和當前階段共有產權住房供需緊張的情況,在充分聽取各界專傢意見基礎上,對共有產權住房再上市產權性質進行瞭收緊,以 " 封閉管理、循環使用 " 為原則,明確共有產權住房的 " 共有產權 " 性質再上市後也不能變更,真正實現 " 封閉管理、循環使用 ",以滿足更多無房傢庭住房剛需。

連通誠信系統

提高虛假申購和違規使用成本

《辦法》規定,申請人不如實申報、變更傢庭戶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狀況,偽造或提供不真實證明材料的,禁止其 10 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同住人違反購房合同約定,且拒不按代持機構要求改正的,可以責令其騰退住房,禁止其 10 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申請傢庭成員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記載有違法違規或嚴重失信行為的,將限制該傢庭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

通過明確共有產權住房的出租、回購、再上市管理,讓作為 " 不動產 " 的房屋,在符合購買條件的傢庭中 " 流動 " 起來,滿足更多 " 夾心層 " 傢庭的需求,讓政策更加公平;通過加大打擊虛假申購和違規使用的監督力度,讓投機鉆營者面臨更高的違規成本,凸顯社會正義。

未來的共有產權住房,將真正回歸住房的 " 居住 " 屬性,為不斷完善本市基本住房制度,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供應體系和建立房地產調控長效機制、促進社會和諧做出突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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