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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有一些不算特別小的網貸平臺雷瞭,不過相對來說好一些的情況是屬於清盤退出,也就是會和投資者進行溝通償還投資款的事宜。
盡管可能結果不一定如人意,但是不論最終投資者能收回多少投資款又或是需要多少時間以後才能收回部分投資款,至少這些平臺在態度上總是好過直接關門跑路的平臺的。
不過這裡還是要提醒大傢," 清盤 " 也未必能完全償還投資者的本金以及利息。隻不過是一種合法的退出渠道,表明非詐騙或者非法集資平臺。但是一般隻有資不抵債或者嚴重虧損的情況下,平臺才會選擇清盤。
我統計瞭前五個月的問題平臺數量,這裡和大傢分享一下。根據統計,近期平臺清盤數量實際上較前幾個月是上升的,1 月份到目前為止問題平臺的數量上升到瞭 55 傢。
除瞭少部分詐騙平臺以外,其實不少平臺清盤的原因也是平臺認為於對備案整改已經無望,加之監管對於一些業務禁止,最終隻能選擇清盤退出。因此對於 2018 上半年這個特殊的時間點來說,投資 P2P 平臺一定要擦亮眼睛。
今天,就專門寫這篇文章和大傢聊聊,在監管的政策裡面,明確不予備案的網貸平臺有哪些。
1、對於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發佈之日 2016 年 8 月 24 日後新設立的網貸機構或新從事網絡借貸業務的網貸機構,在本次網貸風險專項整治期間,原則上不予備案登記。
分析:這是針對新平臺的規定,新平臺本身運營時間較短,安全性也不可靠。不過這裡比較有意思的監管說的是原則上不予備案,這裡也沒有完全限死,畢竟還有一些其他行業的大佬進入 P2P 這行,算是給特殊情況留瞭後門。
2、對於自始未納入本次網貸專項整治的各類機構,在整改驗收期間提出備案登記申請的,各地整治辦不得對此類機構進行整改驗收及備案登記。
分析:就是說一開始就要納入整改的范圍,後期再提出的就不算瞭。
3、對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及單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規定,網貸機構應當自 2016 年 8 月 24 日後不再違反,相應存量業務沒有化解完成的網貸機構不予備案登記。
分析:所謂單一借款人借款上限的規定是指平臺上的借款標的個人最多 20 萬,企業最多 100 萬。實際上,這條規定對於時間上是有所寬限的。已經發的就算瞭,但是存量的還沒搞完的,是不給備案的。還在新發這類標的的,那就等著涼涼吧。
4、對於開展過設計房地產首付貸、校園貸、現金貸等業務的,應當按照要求暫停新增業務,並且對存量業務逐步壓縮,定制退出時間表,對於相關要求下發後繼續違規發放以上三類業務的機構不予備案。
分析:這個嘛前段時間一直是鬧得沸沸揚揚的,反正首付貸、校園貸、現金貸都是不能搞的,存量的隻能減少,現在還在發這類標的的肯定妥妥的涼瞭。另外提一嘴,監管對於這些違規業務的看中程度是非常高的,不但不予備案,可能到瞭時間點還會采取一些強制措施。
5、對於繼續撮合或變相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的網貸機構不予備案登記。
分析:這點就是高利貸瞭,規定是算上一切手續費,借款人的綜合利率不能超過 36% 的紅線,以前平臺都用砍頭收息或者手續費的形式,但是這次都給你算進去瞭,反正最後綜合的年化成本不能超過 36%。
總的來說,監管的要求也是相當嚴格的,當然這是好事,對於未來 P2P 行業的發展前景相當光明。對於現在的投資者,投資的時候還是要盡量選擇排名靠前的平臺來投資,安全性相對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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