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傢衛生計生委近日聯合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明確,社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按照險種及不同制度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分別計息、專款專用;基金之間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一般公共預算。《制度》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制度》明確,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等部分經濟業務或事項采用權責發生制。要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逐步實現部門間財務信息共享,促進基金管理科學化、規范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由基金收入預算和基金支出預算組成,應當做到收支平衡。基金預算保持獨立完整,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照有關行政法規規定按時、足額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嚴禁以物抵費。
根據《制度》,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以下順序保障基金支付:一是動用歷年滾存結餘中的存款。二是建立基金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調劑安排,提取風險基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地區按程序申請動用風險基金,提取儲備金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按程序申請動用儲備金。三是轉讓或提前變現基金投資產品。四是同級財政部門給予補貼。五是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社會保險繳費比例或待遇支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