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豪車發動機頻出故障,開瞭沒幾天修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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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配圖)

斥資百萬購買一輛豪車,就是圖個質量過關,沒承想,沒開幾天汽車頻出故障,短時間維修 3 次,消費者無奈要求退車。3 月 1 日,甘井子區 2017 年度汽車消費投訴情況通報會在區市場監管局召開。從現場發佈的數據來看,上述涉及汽車維修問題的投訴居首,此外,定金、合同、合格證、三包問題投訴量位居汽車消費投訴前列。通報會還發佈瞭 2017 年甘井子區汽車消費投訴典型案例。

投訴數據:總投訴量同比增近四成維修和三包問題成 " 重災區 "

甘井子區是本市汽車消費活動最為集中的地方,轄區內分佈有奧迪、大眾、本田、別克、雪鐵龍、雷克薩斯等眾多品牌汽車 4S 店,汽車消費投訴處理量接近全市汽車消費投訴總量的 60%。自 2012 年開始,甘井子區消協已連續 7 年舉辦汽車通報會。

統計顯示,2017 年,甘井子區消協共受理汽車投訴 638 件,同比上升 39.9%;涉訴企業共 108 傢,同比增長 13.7%;有效投訴為 609 件,占比 95.5%;在受理解決的有效汽車投訴中,經調解達成協議的 319 件,自行協商撤訴的 184 件,終止調解的 106 件,消費者訴求解決率為 83.4%,同比下降 1.2 個百分點,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 119 萬元。占比前五位的汽車投訴合計 421 件,占投訴總量的 66.0%,依次為維修問題 106 件,占比 16.6%;定金問題 90 件,占比 14.1%;合同問題 86 件,占比 13.5%;合格證問題 70 件,占比 11.0%;三包問題 69 件,占比 10.8%。另外,還有強制保險、收費、舊車新賣、不履行承諾等問題。

其中,汽車消費投訴反映維修方面的問題居歷年之首。2016 年 5 月,消費者末先生在甘井子區一傢銷售服務站更換車前面的大燈,大燈保修期一年。2016 年 10 月份,末先生發現大燈裡面的燈板變形瞭,商傢拍照取證,並將信息反饋給廠傢,讓末先生等待答復。從末先生向甘井子區消協投訴到現在,4S 店至今也沒有給妥善處理。像這種情況就是 4S 店沒有按照約定好的維修時限,對消費者車輛進行維修。此外,有關汽車質量三包的問題也是亂象叢生。維修和三包這兩類問題便占甘井子區汽車投訴總量的 27.4%。

此次通報會的召開,也意味著甘井子區 2018 年 3.15 消費維權年主題系列宣傳活動的序幕正式拉開。

典型案例 1:百萬豪車發動機故障頻出 沒開幾天維修三回

消費者鄒先生花費百萬元,於 2017 年 3 月 15 日在甘井子區某 4S 店購買瞭一輛名牌汽車。汽車行駛到 40 公裡的時候,提示發動機出現故障,汽車無法正常行駛。經過維修人員現場維修後,汽車才能正常行駛。當年 3 月 20 日,汽車發動機又出現問題,先生找到該汽車品牌的 4S 店要求維修,4S 店工作人員將車開回 4S 店進行檢修,並更換發動機電子總成。本以為這樣就消停瞭,更換發動機電子總成後,汽車行駛幾天發動機又犯毛病瞭,4S 店三度將汽車開回 4S 店進行維修。鄒先生希望求助到甘井子區消協,希望通過調解可以退車。

調解結果:消協工作人員在向消費者瞭解情況後,又與該汽車品牌 4S 店相關負責人聯系,說明瞭鄒先生訴求,講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經多次協調,該 4S 店負責協調生產廠傢為鄒先生辦理退車。

典型案例 2:購車貸款未獲批,連定金都不給退瞭?

消費者金先生於去年 9 月 23 日在某 4S 店購買瞭一臺商務車,車價為 44.9 萬元,當時交付瞭 2 萬元定金並留有收據。但因金先生的手機沒有實名制導致購車貸款未獲批,貸款買車不成瞭。金先生於是請求 4S 店退定金。但該 4S 店表示不能退,理由是貸款沒下來是先生個人原因,金先生對此不認可,投訴至甘井子區消協。

投訴過程中,金先生提供瞭錄音證據,4S 店承諾過如果金先生的貸款沒有下來,定金將退還。在充分向消費者、4S 店詢問相關情況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 "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要求作出調解,最終雙方達成瞭一致,經營者退還消費者定金 20000 元。

消協提醒:汽車是大宗商品,選車購車要慎重,切勿草率決定,同時,認真查看購車合同,註意保存支付定金文字、影像等相關證據,對商傢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具體內容要瞭然於胸,確保自身正當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典型案例 3:2600 元的保養消費卡還沒用就過期,這是咋回事?

消費者周女士在某 4S 店續保時獲贈一張消費卡,此卡包含 2600 元烤漆費,500 元工時費,卡片上沒有註明使用期限。而周女士到該 4S 店使用此卡時,卻被告知消費者卡已過期,無法使用。周女士認為不合理,故求助甘井子區消協,希望能夠繼續使用此卡。

在詳細調查瞭解後,該 4S 店相關負責人表示,這種情況是由於 4S 店更換法人造成工作脫節所致。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第十六條 "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工作人員調解,周女士的訴求最終得到滿足,消費卡可以使用。

消協提醒:經營者在搞包括贈送消費卡、保養卡形式在內的促銷活動中,並未向消費者明示其所附贈的保養卡的使用信息,侵犯瞭消費者的知情權,根據《消法》相關規定,在未規定履行期限的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要求 4S 店履行保養卡的保養義務,4S 店應當兌現其開具的保養卡,否則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同時,4S 店沒有明示保養期限,又以銷售人員離職或者個人行為為由,不履行約定義務,單方擅自更改使用期限,強迫消費者接受。銷售人員在店期間,代表的是企業行為,所做出的承諾和約定,4S 店無權以離職或個人行為拒絕履行。

半島晨報、海力網記者齊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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