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房指南

03-25

文︱陳松濤 浙江豐國律師事務所

今天要說一件非常非常現實的問題,關於房子和傢庭。

對普通老百姓來說,夫妻之間最重要的共同財產莫過於房產瞭。一旦婚姻走到盡頭,房產就會成為爭議的焦點。這也是很多人糾結的話題——到底要不要在房本上加配偶的名字?其實啊,加不加名字,並沒有那麼重要。

法院在認定夫妻財產的一個原則就是:婚前取得的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個人財產歸個人,共同財產一般一人一半。但在實踐中,情況卻復雜的多。

Q:夫妻一方婚前支付全額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這個房子怎麼認定?

A:這個房子屬於購房一方的婚前財產。

Q:夫妻一方婚前支付瞭首付款,婚後繼續支付按揭,房子如何處置?

A:離婚時,法院一般會將房子判給購房的一方,婚後按揭部分及相對應房產增值部分,由購房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補償數額可以按以下公式計算: [ 婚後還貸本息總額 ÷(購買時房價 + 應還貸款利息總額) ] × 離婚時房價 ÷2。

呃,你是不是覺得有點糊塗,紙上用筆畫一下就明白瞭。那就舉個例子吧:

男方婚前購買房子,房價 100 萬,首付 30 萬(按揭利息總額為 50 萬元),婚後按揭支付瞭 10 萬,離婚時房子市場價 200 萬。

法院一般會這樣處理:1. 房子歸男方;2. 男方應補償女方金額為:10/(100+50)x200/2=6.67 萬元。

你看,這個跟加不加名字沒有關系。

Q:夫妻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登記在一方的名下,這個房子如何認定?

A:不管出資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後,均視為父母對一方的贈與,這個房子屬於個人財產。

Q:夫妻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登記在非子女方或者夫妻雙方名下,這個房子如何認定?

A:這種情形下,視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個跟加不加名字是有關系。

Q:夫妻出資,參加一方父母的房改,房產登記在父母名下,這個房子怎麼認定?

A:該房產屬於父母。

Q:夫妻出資,參加一方父母的房改,房產登記在該夫妻一方的名下,這個房子怎麼認定?

A:這種情況極少。該房視為父母對夫妻一方的贈與,房產作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Q:夫妻出資,參加一方父母的房改,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這個房子怎麼認定?

A:該房視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Q: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在婚後將該房變賣,又以該房款購買瞭新房,登記在一方的名下,這個房子還是不是個人財產?

A:原來的房子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賣出後購買新的房產,隻是個人財產的形態發生瞭變化,所有權不發生變化,還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Q: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其效力?

A:隻有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出售行為有效:1. 買傢為善意購買,即並非惡意串通;2. 買傢支付合理對價,即按照市場價支付瞭房款;3. 已經辦理登記手續。

隻要一個條件不滿足,買賣行為無效。

Q:夫妻一方偷偷地給第三者購買房產,登記在第三者名下,另一方能否要回房產?

A:這種情況屬於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的財產權,另一方可以要回房產。

Q:離婚協議約定將房產歸子女所有,離婚後,一方拒絕過戶,要求撤銷贈與,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A: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達成將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與解除婚姻關系密不可分,在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協議離婚的情況下,一方反悔請求撤銷贈與條款的,人民法院經審查沒有發現欺詐、脅迫情形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附件: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 二 ) 》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 三 ) 》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 ( 三 ) 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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