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年產權到期後怎麼辦?

03-24

好像大傢都很關心房地產稅,今天我們來聊房地產稅背後的那個相關問題:住宅土地使用權 70 年後怎麼辦。

· 新聞事件 ·

據《21 世紀經濟報道》,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建議,盡快明確住宅土地使用權 70 年後怎麼辦。

· 背後的邏輯 ·

周光權教授的具體建議是,在中央層面,由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城鄉建設、法制等部門共同研究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自動續期,同時是否需要房屋所有權人再繳納土地出讓金等問題,並盡快提出成文的法律建議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徹底打消人民群眾的疑慮。

他認為,現在實施的兩部法律在這個問題上是「打架」的,在公眾看來,這兩部法律之間有不一致的地方——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 年制定、2007 年 8 月 30 日修訂)第 22 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物權法》(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第 149 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2017 年全國「兩會」前夕,有 2000 多萬網友對「房屋產權 70 年到期後怎麼辦」表示關註。李總理在去年「兩會」記者會上表態:「國務院已經責成相關部門就不動產保護相關法律抓緊研究提出議案。」

《21 世紀經濟報道》說,到現在為止,國務院有關部門並未就此提出具體的法律建議稿。

那麼,為什麼至今沒有提出具體的法律建議稿?原因主要是,房地產稅的問題還沒解決。

在法理上,土地出讓金與房地產稅應該是相互替代的關系。《物權法》說得很清楚,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但是沒有明確說自動續期要不要交錢。

按我們的理解,是應該交錢的。以什麼名義交?要麼是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要麼是房地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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