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介入吳英案,財產處置問題成關鍵

01-28

吳英案在 2012 年審結後,吳英的傢人一直針對案件涉案財產處置問題持有異議,並從 2013 年開始提起行政訴訟,認為東陽市政府在此問題上的行政行為違法。吳英通過代理人提起的訴訟先後被金華中院、浙江高院裁定不予立案後,吳英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1 月 26 日,最高法院派員前往浙江省高院,聽取吳英代理人的意見。吳英代理人藺文財告訴第一財經 1 ℃記者,最高法的這一安排,應該與近兩年最高法院出臺的一些相關文件有關,這讓他們看到瞭案件獲得立案的希望。

" 富姐 " 吳英曾命懸一線

吳英今年 37 歲,出生在經濟發達的浙江省東陽市。吳英跟隨親屬學美容技術,在當地開瞭傢女子美容院,從此做起瞭生意。2006 年 4 月,年僅 25 歲的吳英在東陽註冊成立瞭 10 餘傢以本色命名的公司,後來又註冊成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從事的行業涉及酒店、商貿、建材等。在 30 歲前,吳英就頭頂 " 富姐 " 光環,關於她所擁有的財富,也引發外界猜測。曾有傳聞她的資產高達 38 億元,她也由此位列 2006 年 " 胡潤百富榜 " 第 68 位、" 女富豪榜 " 第 6 位。

正當外界紛紛將目光對準吳英,猜測她是如何以 25 歲的年齡就坐擁如此龐大的資產時,2007 年 2 月初,吳英卻在北京首都機場被東陽警方抓獲。警方隨後發佈消息稱,吳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吳英和她的本色控股也從此倒下。2009 年 4 月 16 日,金華中院開庭審理吳英案。根據檢方的指控,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2 月,吳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個人或企業名義,采用高額利息為誘餌,以註冊公司、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人處非法集資,所得款項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集資詐騙人民幣達 3.89 億餘元。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由此,外界才獲知,吳英和她的本色控股迅速崛起的原因,是來源於對外借債。

對於檢方指控,吳英表示不認可,她強調自己都是正常經營,如果不被抓,肯定有利潤還掉這些借款。吳英的代理人也為她做瞭無罪辯護。2009 年 10 月 29 日,金華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吳英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給被害人。

吳英不服,提出上訴。浙江高院公開開庭審理認為,吳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其巨額負債和大量虛假註冊公司、成立後大都未實際經營等真相,虛構資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作各種虛假宣傳,非法集資人民幣 7.7 億餘元,實際騙取 3.8 億餘元,盡管認定的集資直接對象僅 10 餘人,但下線人員眾多、涉及面廣,既嚴重侵害不特定群眾財產利益,又嚴重破壞國傢金融管理秩序,數額特別巨大,並將巨額贓款隨意處置和肆意揮霍等,給國傢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

2012 年 1 月 18 日,浙江高院對吳英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法復核。最高法復核後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裁定發回浙江省高級法院重新審判。

2012 年 5 月 21 日,浙江高院重新審理後認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且其行為嚴重破壞瞭國傢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鑒於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主動供述瞭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其中已查證屬實並追究刑事責任的 3 人,綜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此後,吳英進入監獄服刑。2014 年 7 月 11 日,浙江高院公開開庭審理吳英減刑一案,並當庭作出裁定:將吳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吳英目前仍在監獄服刑,其刑期已經超過 10 年。

為財產處置打行政訴訟兩度被駁回

雖然量刑部分已經結束,但關於涉案財產的處置,吳英和她的傢人一直存在異議。吳英代理人藺文財告訴 1 ℃記者,結束瞭在浙江省高院的聽證會後,他目前在北京。他是在 1 月 15 日接到最高法院電話通知,告知他於 1 月 26 日下午 2 點 30 分,以代理人身份參加最高法院在浙江省高級法院所在地組織召開的聽證會,公開向最高法院匯報申請立案的理由。

藺文財表示, 關於吳英案涉案財產的處置,在吳英被警方控制後,東陽市政府於 2007 年 2 月 10 日發佈《東陽市關於本色集團有關事宜的公告》,責成相關部門組成清產核資組,負責本色集團及相關公司的資產清算、財務審計、債權債務登記等工作。然而,本色集團的賬務至今沒有歸還,造成單位和個人拖欠本色集團的債務無法主張權利,本色集團欠他人債務亦不斷被討要的後果。這一行為明顯屬於東陽市政府對特定事項、特定人做出的行政行為。

2012 年 5 月 21 日,吳英案已經判決結案,吳英開始到浙江省女子監獄服刑,結束瞭司法審判程序。藺文財提出,作為對吳英案行使偵查權的公安機關,東陽市公安局最遲到 2012 年 5 月 21 日就結束瞭《刑事訴訟法》的個案授權,恢復行政機關職能狀態。行政機關繼續查封、扣押吳英企業財產,自然屬於行政行為,完全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條件。所以吳英的父親吳永正和代理人藺文財在 2013 年開始瞭行政訴訟之路。

2013 年 5 月初,藺文財作為代理人向金華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東陽市政府,並將東陽市公安局為第三人。2015 年 11 月,金華中院做出行政裁定,對這起訴訟不予立案。裁定提出,東陽市政府的公告本身並不直接影響本色集團權利義務的取得、喪失或變更。除公告外,本色集團並未提供政府指導或指示、幹預行為存在的證據。吳英不服這一裁定,向浙江省高院上訴,浙江省高院裁定,維持瞭不予立案的結果。藺文財認為,浙江省高院及金華中院的不予立案裁定,是在延續當地政策。按照程序,吳英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藺文財認為,這次聽證會的舉行,應該和最高法院的一系列新政策有關系。其中包括最高法在 2017 年 8 月 31 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幹意見》。這部文件第四條指出,避免在立案環節進行過度審查,違法將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依據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法律關系是否明確等作為立案條件。對於不能當場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當事人補正起訴材料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或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此外,最高法院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出臺《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為企業傢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藺文財表示,這部文件同樣讓他喜出望外,覺得向最高法申請再審有瞭希望。

藺文財透露,吳英被抓前,將本色控股 10% 的股份交給妹妹吳玲玲。本色控股以融資模式買下東陽一條街道,同時購買 36781 平方米住宅和商鋪,有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珠寶價值 1.27 億餘元,持有當地一傢公園 51% 的股份尚未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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