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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上電商平臺買東西也許不需要再為虛假的好評或者令人咂舌的成交量擔心瞭,正在修訂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如果違反規定對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情節嚴重的,最高可罰 200 萬,還可吊銷營業執照!
10 月 31 日,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三審。對於備受關註的電子商務領域虛假宣傳、保護企業商業機密等方面,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作瞭更進一步的細化,以更好地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 刷單 " 最高面臨 200 萬元罰款
電子商務領域虛假宣傳問題,一直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註的重點。
此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作出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一些新的問題也引起瞭常委會委員的關註。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存在專門組織虛假交易幫助他人進行虛假宣傳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嚴重擾亂瞭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建議針對上述情況對相關規定進行充實完善。
記者瞭解到,針對一些電商賣傢提高銷售量、提高信譽的需求,一些經營者利用快遞空包幫助賣傢提高交易量進行 " 刷單 ",制造瞭虛假的商業信用,給消費者造成瞭誤導,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這一條作出修改:
一是對虛假宣傳的具體內容予以細化,明確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 " 銷售狀況 "、" 用戶評價 " 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二是增加瞭一款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明確,將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 流量劫持 " 行為違法成本攀升
草案第十二條對於發生在互聯網領域的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也作出清晰界定。如,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草案規定,上述行為可視為不正當競爭,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款。
網上購到假貨平臺也要擔責
電子商務法草案 10 月 31 日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體現瞭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其中,對於電商平臺內出現侵權假冒情況,草案強化瞭電商平臺應承擔的責任。
草案二審稿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比之下,原草案規定,電商平臺 " 明知 " 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采取刪除等必要措施。
典型案例
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 12 月被告人李駿傑冒用買傢身份,騙取客服審核通過後重置賬號密碼,登錄該購物網站刪改買傢中差評,獲利 9 萬餘元,被判刑五年。
2004 年 10 月,被告人李丙龍對某網站進行 " 流量劫持 ",使其鏈接至自己建立的廣告發佈頁面。根據兩高此前的司法解釋,李丙龍的行為符合 " 破壞計算機系統罪 ",結合量刑情節,法院判處李丙龍有期徒刑五年。
監督部門應對商業秘密保密
作為行業組織,應當在預防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方面發揮作用。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此次也增加瞭一款規定: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會員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此外,對於監督檢查部門,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監督檢查部門在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對其接觸到的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應當負有保密義務,建議增加相關規定。
據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從企業的崛起過程來看,商業秘密作為企業最核心、最寶貴、最具潛力的財富,也的確關乎企業的發展,甚至生死。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
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同時,相應增加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違反前述保密義務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此外,針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中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包克辛在當日的分組審議中表示,建議在這一款後面加一句話,即 "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時應當出示批準文件 "。不能內部批準完瞭也不出示批準文件,對企業說查就查、說封就封,對企業的利益也應進行適當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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