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錢瑜 實習記者 姚倩 ) 2 月 28 日,貝參藥業發佈公告稱,公司近日收到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公司生產的兩款產品不合規,武漢市食藥監局給予罰款處罰。
公告顯示,貝參藥業生產銷售的批號分別為 20170305、20170306 的小兒咳喘靈顆粒,批號為 20160909 的午時茶顆粒在裝量差異項目上不符合標準規定,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六)項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武漢市食藥監局給予沒收違法所得 7 萬餘元、罰款 7 萬餘元的處罰,上述罰沒款共計約 15 萬元。
對於產品不合規的原因,貝參藥業表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後,公司立即召集質量管理部門查找問題,經核查該批次產品因在儲存過程中吸潮導致裝量偏高。
據瞭解,這不是貝參藥業第一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