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學習《保險法》的好機會。
辦法
眾所周知,保監會對全國的保險行業進行監管。由於保險業自身的性質,投資者往往廣泛且分散,因此風險防控就顯得相當重要。那麼,如果一傢保險公司出瞭問題,怎麼辦?
辦法不少。
比如,《保險法》規定,當一傢保險公司出現 " 償付能力不足 " 時,監管部門可以將其 " 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措施。這些措施,包括責令保險公司增加資本金、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等等,視風險情況而定。
在監管中,如果發現保險公司 " 逾期未改正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還可以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 " 整頓 "。這個也很好理解。
《保險法》第 144 條的規定,相對而言,屬於情形嚴重後的應對措施:接管。
該條規定:" 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 一 ) 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
( 二 ) 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換言之,要麼是公司已經出現瞭 " 償付能力嚴重不足 ",要麼是現有的風險 "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 ",保監會才會接管一傢保險公司。
按照法律規定,接管的最長期限不超過 2 年。接管期滿,如果被接管的保險公司 " 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 ",監管方可以決定終止接管並公告;如果被接管的公司觸及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之情形(即 "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或被吊銷牌照、或償付能力低於監管標準乃至於不吊銷牌照將損害公共利益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即保監會)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該公司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
同樣,按照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在被接管期間,保監會可以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阻止出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等措施。
可以看出,法律規定中," 償付能力 " 是關鍵衡量要素。這一能力,其實就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由於保險產品涉及的投資人往往眾多且分散,因此其隱性風險乃至系統性風險,就是監管層和法律最關心的核心問題。事實上,在保監會新的考核體系下,保險公司的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被要求保持在 50% 和 100% 以上。
權限
一旦公司被接管,意味著什麼呢?
這要取決於接管組的權限,更要取決於公司未來的情況。以今天的新聞為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相關職能全部由接管工作組承擔;接管工作組組長行使法定代表人職責,接管工作組行使公司經營管理權。公司所有資金往來、資產買賣、信息發佈、除傳統保險業務外的合同簽訂等行為,均需經接管工作組同意。
國內此前有兩個先例可以參考。
第一個被接管的是新華人壽。2006 年,保監會稱調查發現,新華人壽原董事長關國亮 8 年間挪用公司資金 130 億元(後續檢方指控其涉嫌職務侵占 300 萬元、挪用資金 2.6 億元)。
在此情況下,2007 年,保監會首次動用保險保障基金接管新華人壽。保險保障基金先後購買瞭 4.6 億股新華人壽股權,占新華人壽股權 38.815%,成為第一大股東(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管理)。到 2009 年 11 月,該公司將這些股份一次性整體轉讓給中央匯金公司(接手價 5.99 元/股,出售價 8.7 元/股,盈利 12.5 億元),完成瞭新華人壽風險處置任務。
第二個則是中華聯合保險。2007 年,中華聯合保險出現 64 億元的巨虧。2009 年,新疆兵團將其所持有的 61% 中華聯合的股權交由保監會托管。
2011 年 12 月,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正式介入,並控股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持股比例為 57.43%。之後,該公司增持 60 億元,持股比例達到 91.49%。2016 年 1 月,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在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完成轉讓交易,將所持 60 億股股份賣出,成交總價 144.05 億元人民幣,較資產評估值溢價 99.97%。
從這兩個案例來看,新華人壽被接管後,經歷瞭大股東的變化,之後新華保險成為國內第一傢 A 股、H 股同步上市的保險公司;中華聯合保險也經歷瞭股權重組,現在的主要股東包括東方資管、遼寧成大、中國中車等。
方向
2014 年,保監會發佈針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評級監管規則的征求意見稿。這份意見稿將保險公司按照綜合風險(包括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等)的高低,分為 ABCD 四類,前兩類風險小,後兩類則是風險較大和嚴重的公司。對於風險嚴重的 D 類公司,監管部門除瞭可以采取對 B、C 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采取整頓、接管以及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不到一個月前,2018 年 1 月 29 日,在廈門," 保險資金運用貫徹落實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專題培訓會議 " 召開。會上,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作瞭主題輔導報告,說的話很值得註意。
比如,陳文輝強調," 必須深刻反思過去一段時間行業個別激進公司存在的問題 ",舉一反三,深入剖析,避免重蹈復轍。這些問題有十個方面,包括 " 個別公司股權結構復雜及公司治理失效,實際控制人凌駕於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之上 "," 實際控制人挪用占用保險資金,自我註資、循環使用、虛增資本 "," 個別公司非理性舉牌和大肆跨境並購 "," 有的公司激進經營和高風險偏好,把保險公司異化為融資平臺,脫離保險保障功能 ",等等。
在這份主題輔導報告中,陳文輝的話也說得挺重:" 重塑行業形象,全行業要徹底肅清項俊波流毒 "," 以案為鑒、以案治本,用實際行動重塑保險行業形象 "," 堅持’嚴字當頭’,從嚴整治、從快處理、從重問責,堅持高管和機構雙罰 "," 強化境外投資監管、規范內保外貸行為、強化資產負債管理監管 "……
" 黨中央為保險業和保險資金運用指明瞭方向,要系統深刻理解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要求,回歸本源,服從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找準方向,從國傢戰略大局出發;穩中求進,把防范風險放在首位 …… 要高度關註流動性和重點公司風險、信用風險、地方債務風險、資產負債錯配風險等突出風險,必須一以貫之做好風險防范工作。" 陳文輝說。
文/明日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