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先生在某銀行辦瞭張銀行卡,早上剛存進卡裡 20 萬元,下午就被人通過網銀轉走 19.9 萬多元。銀行卡在手,為何錢不翼而飛?李先生將某銀行告上法院。一審法院判銀行擔兩成責,李先生不服上訴。二審法院最終認定,李先生未通過銀行櫃臺申請網銀業務,某銀行擅自通過其他途徑為李先生開通網銀轉賬功能導致損失,銀行擔全責,賠償李先生全部損失。
"
一次轉賬:卡未辦網銀轉賬功能 卻被他人轉走近 20 萬元
2015 年 12 月 3 日,李先生通過某銀行官網申請,在該銀行辦瞭一張銀行借記卡,並預留瞭手機號碼。此日上午,李先生將 20 萬元存入瞭該張銀行卡。當天下午,李先生到該銀行櫃臺處欲進行支付轉賬,卻被告知卡內餘額不足。剛存進 20 萬元,怎麼會餘額不足?一查,李先生嚇瞭一跳。根據交易記錄,當天 13 時 43 分 39 秒,自己這張卡被通過網銀轉賬轉出 199950 元,手續費 15 元。卡裡的餘額隻剩下 35 元。
卡明明在自己手裡,且在辦卡時未開通網銀轉賬功能。但卡內存款,怎麼會被通過網銀轉賬幾乎 " 搬空 ",李先生選擇報警。可案件一直未偵破。李先生說,自己辦卡時隻開通瞭賬戶餘額提醒、賬戶安全提醒、產品交易提醒業務,未簽約電子渠道。自己的卡內存款被盜刷,銀行應全賠並支付相應利息,遂將某銀行告上南寧市青秀區法院。
而某銀行聲稱,他們有李先生在網銀新用戶註冊示例截屏,能證明李先生已就此卡辦理瞭網銀業務;是李先生未妥善保管銀行卡信息及密碼,他的損失不應由銀行承擔。
後經查詢發現,2015 年 12 月 4 日 13 時 37 分,有人用李先生的銀行卡賬號開通個人網銀及手機電子渠道,並於當天 13 時 43 分,通過個人網銀將李先生銀行卡內存款 199950 元匯到戶名為胡某的銀行賬戶。
對此,李先生認為,目前電子銀行提供的交易功能中的網銀轉賬功能,需在櫃臺簽署相關協議開通。銀行在他沒有前往櫃臺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開通網銀轉賬功能,使自己銀行卡存款被盜刷,銀行應擔全責。
兩次判決:一審判銀行擔兩成責任 南寧中院改判負全責
南寧市青秀區法院一審認為,識別網絡轉賬的真偽,是金融部門為保障儲蓄存款安全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因此在網上銀行轉賬交易中,產生的風險應當由銀行承擔。李先生也存在未妥善保管銀行卡信息及密碼的情形,據此,青秀區法院一審判決,由銀行賠償李先生 20% 的損失。李先生不服,上訴到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寧市中級法院認為,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有保障儲戶銀行卡內資金安全及交易安全的義務。李先生銀行卡內的存款是通過個人網銀轉走的。按照規定,儲戶開通個人網銀轉賬匯款功能,須到銀行網點櫃面辦理相關手續。
該案中,銀行在李先生未到櫃面開通個人網銀轉賬匯款功能的情況下,擅自通過其他途徑為李先生開通此項功能,導致李先生名下存款被他人轉走,銀行存在重大過錯,應對李先生存款損失承擔全部責任。二審法院終審判決,某銀行賠償李先生存款損失 19996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