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 被定性為涉嫌非法集資 一夜暴富夢碎

09-02

【財新網】(記者 吳紅毓然)對於急速升溫又明顯積聚風險的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首次公開售幣),中國監管出手瞭。

一場本應於 9 月 2 日召開的區塊鏈盛會被有關部門(北京金融局)叫停。該會議叫停的背後,系監管已經對 ICO 做出瞭判斷,相關規范文件將於近期發放。財新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此事。

9 月 2 日,由亞洲 DACA 區塊鏈協會、內蒙古烏海市政府主辦的 "2017DACA 區塊鏈國際高峰論壇 " 本應在北京富力萬麗酒店召開,但財新記者從接近主辦方人士處獲悉,該會在召開的前一天即 9 月 1 日被突然叫停。

內蒙古烏海市有著較為豐富的煤資源,在比特幣興起後,該地區成為瞭比特幣挖礦地之一。烏海市甚至成立瞭大數據產業園,稱將以區塊鏈技術、芯片研發等為和核心。

參加該會議的嘉賓,有烏海市政府相關人士、法律專傢、金融機構如普華永道合夥人、知名投資者薛蠻子等,以及近 30 傢比特幣行業的創業者。

這些創業者們分別來自火幣網、OKCoin、BTCC、太一雲、亦來雲、區塊寶、Achain、保全網、聚幣、幣多寶、ETChain、行雲運動、NEM ……是的,他們都是 ICO 的寵兒,其中多傢擁有自己的代幣。比如 Achain 就在一個多月前,僅用 1 分 01 秒就結束瞭 ICO,募集到 21890.47BTC 和 10436.34ETH。

借數字貨幣和區塊鏈研究熱潮,ICO 一陣風起,火爆異常。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國內已完成的 ICO 項目共計 65 個,累計融資規模 26.16 億元,累計參與人次達 10.5 萬。

ICO,一種通過發行虛擬代幣的方式進行眾籌融資的行為,可簡單理解為數字貨幣社區中的 IPO(首次公開募股),但兩者之間仍存在著巨大差異。簡單而言,IPO 是用法定貨幣買股權;而 ICO 是將股份或收益權變成加密貨幣,公開出售——你買的是虛擬貨幣,相當於買瞭沒有 " 決策權 " 的股權。

"ICO 和比特幣不一樣,比特幣是區塊鏈的實驗平臺;現在 ICO 興起,比特幣反而成為瞭犧牲品。" 一位業內人士說。

這引發瞭中國監管部門的警覺。在吸取瞭近兩年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資教訓後,監管在深入研究分析後,很快決定采取行動。

據財新記者瞭解,8 月 18 日,多部委已經就 ICO 進行瞭研討,但當時的態度還較溫和;8 月 21 日,央行總部收到瞭相關緊急報告,該報告條分縷析,明確指出,用實質重於形式的穿透式監管來看,ICO 屬於變相非法集資。

知情人士告訴財新記者,央行相關人士研究瞭大量的 ICO 白皮書,得出的結論是:"90% 的 ICO 項目涉嫌非法集資和主觀故意詐騙,真正募集資金用作項目投資的 ICO,其實連 1% 都不到。"

有資深的比特幣投資者對財新記者指出,大量的 ICO 項目發起人或相關交易平臺的創始人,大多數都是在 2015 年那一波做區塊鏈項目失敗的," 轉個身就來 ICO 瞭 "。

ICO 一度被認為巧妙地規避瞭《證券法》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等相關內容。前述知情人士指出,監管部門與多位資深法律專傢討論的結論是:ICO 僅僅是穿瞭合法的馬甲,其本質就是變相非法集資。除此,即使 ICO 可以擺脫非法集資的嫌疑,但也涉及明顯的合同詐騙。

這意味著,ICO 不得再被允許公開發行,其活動會大量萎縮並轉至地下。存量的 ICO 項目則由交易平臺自身消化。同時,根據處置非法集資的責任主體分工,將由各地金融辦(局)履行監管職能。

8 月 28 到 31 日,ICO 公司集中活躍的城市如北京、上海,已有相關行業協會發佈相關風險提示。比如北京網貸協會指出,ICO 的項目發起人和機構可能會涉嫌非法經營罪。同時相關 PE/VC 機構在參與過程中,有向公眾籌資的嫌疑,違背瞭法律規定。

由此,ICO 被取締不是沒有可能。取締 ICO 有利於精準打擊 " 頭羊 ",而對於盲目跟風,勇當 " 韭菜 " 的 " 羊群 " 有一定的豁免。" 參與者一定程度上是被裹挾的。" 前述人士說。

據財新此前報道,這一行動的法律依據來自 1998 年頒佈的國務院 247 號令《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該辦法明確指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包括: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見財新網 "ICO 暴富幻覺升溫 非法集資風險集聚引發監管警覺 ")

目前互聯網技術仍在不斷迭代演化,監管沙盒呼聲四起,如何防風險又促發展?據財新記者瞭解,通過發現 ICO 風險到做出決策,監管當局的經驗是,一時之間難以看清楚新生事物的利弊,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監管可以不作為,而是要對其進行 " 穿透式觀察 ",看到本質後,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下采取措施。

進一步地,有資深監管人士也建議,法律也應跟上,提高違法成本,改變 " 劣幣驅逐良幣 " 的環境。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也應對對新生事物,及時將現有法律法規裡的相關條款,進行司法解釋。除此,政府也應及早表明立場和態度," 不能左研究右研究,應在穿透式監管後,第一時間落實主體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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